第 1 頁: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
第 3 頁:第二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
第 4 頁:第三節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
第二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組成。
(一)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法,是指調整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依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002年6月291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13起施行。《政府采購法》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據。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政府采購部門規章主要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規章。為了細化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政府采購法》的可操作性,財政部頒布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十八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十九號),它們都屬于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目前不包括國有企業。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開展采購活動的采購項目,其項目資金應當為財政性資金。根據現行財政管理制度,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是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的形式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
1.公開透明原則。
2.公平競爭原則。
3.公正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1.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2.強化宏觀調控。
3.活躍市場經濟。
4.推進反腐倡廉。
5.保護民族產業
五、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一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我國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執行模式。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采用集中采購方式。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二)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各預算單位自行開展采購活動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六、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購買和使用所購買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主體。作為政府采購的采購人,一般具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采購人是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二是采購人的政府采購行為從籌劃、決策到實施,都必須在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范內進行。
(二)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三)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具備一定條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而依法擁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政府采購法》中所稱的集中采購機構就是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分為一般采購代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
七、政府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即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方式,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購人就有關采購事項,與不少于三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最后按照預先規定的成交標準,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四)單一來源
單一來源方式,是指采購人向唯一供應商進行采購的方式。
(五)詢價
詢價方式,是指只考慮價格因素,要求采購人向三家以上供應商發出詢價單,對一次性報出的價格進行比較,最后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八、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
《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二)集中采購機構的內部監督
1.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2.提高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三)采購人的內部監督
1.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應當公開。
2.采購人選擇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四)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1.審計機關的監督。
2.監察機關的監督。
3.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政府采購活動的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