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2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3 頁:第三節 會計核算 |
第 4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5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6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考點1:會計機構的設置要求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考點2: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單位規模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繁簡、經營管理的要求。
考點3: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主管人員不同于通常所說的“會計主管”、“主管會計”、“主辦會計”,而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叫法的區別在于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考點4: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任職資格: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外,還應具備會計師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必備條件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考點5: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2.具體規定: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內擔任出納工作。3.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必備條件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考點6: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考點7: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對外提供)。可將代理記賬對外報送財務會計報告與單位自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簽章人員進行比較。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考點8: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1)填制或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2)配備專人(出納)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保管。(3)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4)對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考點9: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可簡化為“守法按合同辦事(依法履行職責)、保密、拒絕不法要求、解釋”。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考點10:會計從業資格概念1.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會計從業資格是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會計從業資格一經取得,全國范圍內有效。
考點1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適用崗位:會計崗位。①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②出納;③稽核;④資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⑥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⑦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非收發人員)⑧總賬;⑨財務會計報告編制;⑩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考點12: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必考科目)、《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考點13:會計從業資格報名條件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無年齡和學歷要求,與后面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比較
考點14: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其中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考點15: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部門為財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內容:包括上崗注冊登記(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離崗備案(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調轉登記(90日內)、變更登記(學歷學位變更、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變更、接受繼續教育、受到表彰獎勵或處罰)。
考點16: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繼續教育的對象:所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包括在崗的和不在崗的)。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特點: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層次,具有針對性、適應性、靈活性的特點。
3.會計人員教育內容包括會計理論與實務;財務、會計法規制度;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其他相關的知識與法規。
4.學時要求: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考點17:會計專業職務
1.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
2.會計專業職務分為教授級高級會計師(正高級職務)、高級會計師(副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初級職務)。
3.通過考試或考評結合取得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會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判斷)
除符合初定會計專業職務條件者外,晉升會計專業職務時,應按規定參加相應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考評結合。(初次聘任不需參加考試,比如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勝任主要會計崗位工作的,可直接聘任會計師職務)
考點18: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種類與取得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其中高級資格分副高、正高兩個層次。
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副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教授級高級會計師實行評審制度。
考點19:高、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報名基本條件:(1)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2)守法,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報名附加條件:(1)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還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2)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還必須具備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條件(指取得相應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總和)①大學專科5年②大學本科4年;③雙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2年;④碩士1年;⑤博士0年。
考點20:會計工作崗位設置要求
(1)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會計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賬目、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但是可以兼記不直接與單位資金收支增減往來有關的賬目,如固定資產明細賬。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
考點21:會計工作崗位
總會計師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會計檔案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后,檔案管理部門保管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
在會計崗位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不屬于會計崗位的有:檔案管理部門人員管理會計檔案,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銀員、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注冊會計師)、政府審計。
可將會計工作崗位與前面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范圍聯系在一起記憶。凡是在會計工作崗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兩者的具體內容是一致的。
考試時通常將會計崗位和非會計崗位放在一起備選,而教材中提到的三類非會計崗位比較容易記憶,即檔案部門管理人員、收銀員(收費員)、審計人員,因此可多采用排除法。
考點22: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范圍
需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包括: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
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對所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移交后的責任界定:誰做的賬誰負責。
原移交人員對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考點23: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不能“白條抵庫”。
(2)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考點24: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考點25:交接后的有關事項
(1)會計工作交接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相關事項。
(2)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