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2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4 頁:第三節 會計核算 |
第 7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9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14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特征
(1)偽造會計憑證的行為——以虛假的經濟業務或者資金往來為前提,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的行為;
(2)變造會計憑證的行為——采取涂改、挖補以及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真實內容的行為;
(3)偽造會計賬簿的行為——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賬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記賬簿,或者對內對外采用不同的確認標準、計量方法等手段編造虛假的會計賬簿的行為;
(4)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采取涂改、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
(5)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虛假的會計賬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對財務會計報告擅自進行沒有依據的修改的行為。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刑事責任
按照犯罪情節、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與稅款有關——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l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劾U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2)與財務會計報告有關——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與中介機構有關——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4)其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包括:
(1)通報。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隱匿,是指故意轉移、隱藏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毀滅的行為。
1.刑事責任(基本同偽造、變造)
2.行政責任(基本同偽造、變造)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強令——強迫。
2.刑事責任——應當依照《會計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處罰。
3.行政責任——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1)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1.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刑事責任
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行政責任
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恢復其名譽。向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
(五)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1)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
(2)泄露國家秘密罪。包括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2.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
(六)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除了《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做出了相應的規范,并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
1.有關法律對違法會計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簡單看看)
(1)根據《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2)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3)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復制、封存記錄等資料;凍結資金;責令改正;罰款;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4)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
(5)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
2.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對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其他對會計違法行為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會計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法定職權做出相應處罰。但是,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 |
違反會計法規行為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編制、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 |
單位 |
3000—5萬 |
5000-10萬 |
5000-10萬 |
— |
直接責任人 |
2000—2萬 |
3000-5萬 |
3000-5萬 |
5000—5萬 |
本節重點把握:
(一)違反《會計法》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違反會計法律制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哪些
(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主要指那些(偽造、變造……)
(四)第三點中的這些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重點掌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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