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2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3 頁:第三節 會計核算 |
第 4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5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6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第四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內容: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無效時,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書,負責人在接到請求書10日內作出書面確定,并對覺得承擔責任
(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
(五)單位內部會計控制:適用于大中型企業
原則: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成本效益性
內部控制: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內部監督(方法: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出納與記賬、業務與記賬、業務經辦與業務審批、業務審批與記賬、財物保管與記賬、業務經辦與財務保管、業務操作與業務復核等);授權批準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等)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
主體: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進行會計監督檢查的目的是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范圍:所有單位,對違反《會計法》的單位和相關人員可作處罰
財政部門可經被檢查單位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將其以前會計年度資料調回檢查,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三個月內完整歸還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4.對公司、企業會計核算情況的監督檢查‘
5.對單位會計檔案的監督檢查
6.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7.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
(三)財政部門會計監督檢查形式
1.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2.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3.對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4.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5.對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6.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四)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實施的行政處罰
(五)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要求:重點記: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個人;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
單位和個人檢舉會計違法行為,也屬于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提出申請,由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準。注會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三)對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檢查
1.注會不得有下列行為:1).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卷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2).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2.被審計單位接收注冊會計師審計,應當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
會計責任:指被審計單位對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本單位提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保護本單位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等負有的責任
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應盡的義務。其要求注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依法出具審計報告,清楚地表達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報告整體的意見,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四)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目標不同(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審計、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獨立性不同(第三方、公司領導);自愿程度不同(獨立的第三方、代表總經理);審計職責和作用不同(對投資者和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本單位本部門);審計自愿程度不同;審計標準不同、審計時間不同(定期(每年一次)、不定期或定期)
(五)財政部門對社會監督的再監督
(六)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除了對企業依法實施監督之外,還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這是對社會監督的再監督
(七)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1.依據《注冊會計師法》承辦的審計業務
2.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四.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與政府監督、社會監督的關系
聯系:1.單位內部監督是后兩者的基礎
2.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是對單位內部監督的在監督
3.政府監督是社會監督有效進行的重要保證
區別:
|
主體 |
性質 |
時間 |
內容 |
單位內部監督 |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
單位內部的自我約束機制 |
事前、事中、事后 |
對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糾正、檢舉,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服務效益 |
政府監督 |
財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 |
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會計主體進行管理監督 |
事后 |
監督會計主體的行為是否合法 |
社會監督 |
社會審計組織和廣大公眾 |
通過審計、鑒證職能的發揮及單位、個人檢舉實施 |
事后 |
會計師事務所對被監督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發表意見,以提高被監督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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