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
第 2 頁:第二節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3 頁:第三節 會計核算 |
第 4 頁:第四節 會計監督 |
第 5 頁: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
第 6 頁:第六節 法律責任 |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依據本單位會計業務而定;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一個單位里,無論有無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必須有負責人,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該負責人就是會計機構負責任人
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具備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負責人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不得擔任
出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
(四)會計機構的內部稽核制度:在會計機構內部
稽核主要內容: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計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方法等
內部審計:本單位在會計機構之外另設審計機構,由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會計活動進行監督
二、代理記賬
(一)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1.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范圍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記: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從業的書面承諾
(三)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規定對外提供(3)向稅務局提供稅務資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二)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2.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的收支和保管;3.即使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予以更正、補充。
(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四)法律責任:對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全國
注意: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人員也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國外居民在我國境內從事會計工作,也應去的會計從業資格
(二)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1.一次性通過制度;2.會計從業資格證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制定:3.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行考試;4.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制定的機構領取證書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2.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從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接收繼續教育、受表彰情況發生變化時,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其他相關信息發送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制定網店進行信息變更,也可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3.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調入手續
4.毀損、丟失證書,核實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5.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持證人員在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6,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證書。
7.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特點:針對性、適應性、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
(1)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2)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1)會計理論繼續教育
(2)政策法規繼續教育
(3) 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培訓
(4)職業道德繼續教育
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方式和管理制度:
網絡遠程教育為主,面授培訓為輔,在職自學是重要補充;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對未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不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6.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實行登記管理
(五)法律責任
參加從業資格證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此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四、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高級會計師(高級職務)、會計師(中級)、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初級)。有些地區有正高級會計師職務(高級)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初級、中級、高級(副高和正高) 初級、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
2.報考中級條件:(1)大學專科會計工作滿五年;(2)本科會計工作四年(3)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會計工作兩年(4)碩士學位會計一年(5)博士學位
3.考試科目:初級: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中級: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高級:高級會計實務
4.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管理:全國范圍內有效。對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證書,或在考試期間違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構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此考試
5.會計專業職務的評聘:
(1)中級會計資格,可聘為會計師職務
(2)初級會計資格,大專畢業且擔任會計員滿2年,或中專畢業且擔任會計員4年,或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滿5年,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聘為助理會計師職務
(3)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聘為會計員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1.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與本單位業務活動規模、特點和管理要求想適應)
2.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最基本:出納人員不得監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目的:保證貨幣資金安全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輪崗
4.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1)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3)出納(4)稽核(5)資本、基金核算(6)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7)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8)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9)總賬(10)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11)會計電算化崗位(12)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檔案正式移交之前屬于會計崗位;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于會計崗位)
(三)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分析和決策的單位行政領導人員,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總會計師是一種行政職務。
1.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2.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
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會計工作交接:
(二)交接的程序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4)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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