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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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收概述
☆考點總結(劃線部分為必考知識點)
一、稅收的概念與分類
特 征 | 強制性、無償性(核心)、固定性(多選) | ||
分類(★) | 征稅對象 | 流轉稅 |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
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
財產稅 | 房產稅、車船稅、船舶噸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 ||
資源稅 | 資源稅 | ||
行為稅 | 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耕地占用稅 | ||
征收管理的分工體系 | 工商稅類 | 絕大多數 | |
關稅類 | 進出口關稅、由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和船舶噸稅 | ||
稅收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 | 中央稅 | 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 |
地方稅 |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 ||
中央地方共享稅 |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對證券(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 | ||
計稅標準 | 從價稅 | 增值稅、營業稅 | |
從量稅 | 資源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 | ||
復合稅 | 消費稅中的卷煙和白酒 |
二、稅法及其構成要素
(一)稅法的分類(單選、多選)
稅法概念 |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 |||
稅法的分類 | 功能作用 | 稅收實體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 |
稅收程序法 | 《稅收征收管理法》、《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 | |||
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 | 國內稅法 | |||
國際稅法 | ||||
外國稅法 | ||||
級 次 | 法律 | XX法 | ||
行政法規 | XX條例,XX暫行條例 | |||
規章 | XX辦法,XX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
規范性文件 | ||||
效力排序 |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
(二)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構成要素 | 具體內容 |
征稅人 | 主要包括稅務機關和海關。 |
★納稅人 | 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包括個體經營者)、法人和其他組織。 |
★征稅對象 | 征稅對象是區別不同稅種的重要標志。 |
稅目 | 征稅對象的具體項目,是征稅的具體根據。 |
★稅率(★) | 計算稅額的尺度,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 |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根據征稅對象金額的多少劃分若干等級,并按其達到的不同等級規定不同的稅率。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 | |
計稅依據 | 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 |
分為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復合計征。 ⑴從價計征: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⑵從量計征: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⑶復合計征: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
納稅環節 | 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在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 |
納稅期限 | 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后應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 |
納稅地點 | 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的地點 |
減免稅 | 國家對于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 |
起征點(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額(不到不征,超過了只對超過的部分征)。 | |
法律責任 | 對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行為人采取的處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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