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主要稅種
☆考點總結(劃線部分為必考知識點)
一、增值稅(★★★)
概念 |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計稅依據而課征的一種流轉稅。(多選、判斷) | |||||
分類 | 生產型 | |||||
收入型 | ||||||
消費型 | 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費型增值稅。(單選) | |||||
一般納稅人 | 稅 率 | 17% | 除適用13%稅率貨物及個別銷售舊貨之外的應稅貨物以及所有應稅勞務 | |||
13% | 基本溫飽、精神文明、農業、能源(多選、單選) 【注意】居民用煤炭、農機(選擇)、農產品(不定項) | |||||
零稅率 |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出口貨物稅率為零 | |||||
改革 | 11%,6% | |||||
應納稅額計算 | 公 式 |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實行稅款抵扣制) | ||||
銷項稅額 | 公式 | 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 ||||
銷售額的確定 | 包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和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 【注意】價外費用為含稅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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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 | 可抵扣 | ⑴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⑵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⑶購買“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按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 ⑷購買或銷售貨物時承擔的運費可以按“運費+建設基金”金額和7%扣除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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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 | 認定標準(單選) | ⑴生產型——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 ⑵非生產型——年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 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⑷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 | ||||
征收率 | 3% | |||||
應納稅額計算 |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執行簡易征收辦法,不得抵扣進項稅) | |||||
含稅銷售額換算 |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 | |||||
征收管理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直接收款方式 | 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 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 |||||
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 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
預收貨款方式 | 貨物發出的當天 | |||||
委托代銷方式 | 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為發出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
銷售應稅勞務 | 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憑據的當天 | |||||
視同銷售行為 | 貨物移送的當天 | |||||
進口貨物 | 報關進口的當天 | |||||
先開發票的 | 開具發票的當天 | |||||
納稅期限 | 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 | |||||
納稅地點 |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非固定業戶應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
二、消費稅
納稅人 |
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多、判) | ||
委托加工——委托方為納稅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除外) | |||
征稅范圍(多選) | 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共計14個稅目 | ||
稅率 | 比例稅率 | 絕大多數 | |
定額稅率 | 啤酒、黃酒、成品油 | ||
應納稅額 | 計稅方法 | 從價定率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
銷售額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 | |||
從量定額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
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
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 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以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扣除。 | ||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 |||
征收管理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銷售應稅消費品 | 銷售時 |
進口應稅消費品 | 報關進口的當天 | ||
金銀首飾、鉆石 | 零售環節納稅 | ||
納稅期限 | 同增值稅 | ||
納稅地點 | 銷售應稅消費品 | 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 | |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 ||
委托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 |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 ||
進口應稅消費品 | 報關地海關 | ||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 |
三、營業稅
概 念 |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 ||
稅目(9個)稅率 |
提供應稅勞務 |
交、郵、建、文 |
3% |
娛樂業 |
5-20% | ||
金融保險業 |
5% | ||
服務業 | |||
轉讓無形資產 |
5% | ||
銷售不動產 | |||
應納稅額 |
公式 |
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 |
營業額 |
包括價款和價外費用 | ||
征收管理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 |
納稅期限 |
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 | ||
納稅地點 |
提供建筑業勞務 |
應稅勞務發生地 | |
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
土地、不動產所在地 | ||
銷售、出租不動產 | |||
轉讓除土地使用權外的其他無形資產 |
機構所在地 | ||
其他勞務 | |||
出租動產 |
四、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 |
包括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統稱企業。 | ||||
分 類 |
居民企業 |
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 |||
非居民企業 |
設立機構、場所 |
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
未設立機構場所 |
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 ||||
【注意】非居民企業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說法錯誤。 | |||||
稅率 |
基本稅率 |
25% | |||
低稅率 |
20% | ||||
低稅率的適用范圍 |
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但是實際征稅時適用10% |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 ||||
收 入 |
貨幣形式收入 | ||||
非貨幣形式收入 | |||||
不征稅 |
⑴財政撥款; | ||||
免稅收入 |
⑴國債利息收入; | ||||
準予扣除 |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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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l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 |||||
⑴發生的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準予扣除。 | |||||
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 |||||
稅金 |
【注意】稅金中無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 ||||
損失 |
不包括各種行政性罰款 | ||||
不得扣除的項目 |
⑴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 ||||
虧損彌補 |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延續彌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 ||||
征收管理 |
納稅地點 |
居民企業 |
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 ||
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 |||||
非居民企業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 ||||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 |||||
納稅申報 |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按年計征,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 |||||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 | |||||
【注意】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報告等! |
五、個人所得稅
(一)個稅相關規定
納稅人 |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包括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 ||
分類 |
居民 |
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都應在我國納稅) | |
非居民 |
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只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 | ||
征收管理 |
納稅申報方式(多選) |
自行申報 |
需自行申報的情形: |
代扣代繳 |
除需自行申報的情形之外,一律實行代扣代繳。 |
(二)個稅項目計算
征稅項目 |
計稅依據和費用扣除 |
稅率 |
計稅方法 |
計稅公式 |
工資薪金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收入-3500元 |
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
按月計稅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三險一金”從工資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
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
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
按年計算 | |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
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 | |||
勞務報酬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
20%比例稅率 |
按次納稅特殊規定有:勞務報酬所得實行超額累進加征;稿酬所得減征30% |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
稿酬所得 |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按收入總額計稅,不扣費用 | |||
偶然所得 | ||||
其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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