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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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章 總 則 |
第 2 頁: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
第 3 頁: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
第 4 頁:第四章 法律責任 |
第 5 頁:第五章 附 則 |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6號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金人慶
2005年1月22日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托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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