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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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章 總 則 |
第 2 頁: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
第 3 頁: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
第 4 頁:第四章 法律責任 |
第 5 頁:第五章 附 則 |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0年5月8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會字〔2000〕5號)、2000年9月13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一)》(財會〔2000〕13號)、2002年7月25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干問題解答(二)》(財辦會〔200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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