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總 則 |
第 2 頁: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
第 3 頁: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
第 4 頁:第四章 法律責任 |
第 5 頁:第五章 附 則 |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
(三)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四)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并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于考試結束后30日內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確定。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做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做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做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和頒發,并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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