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
項目具體內容
重復保險的界定重復保險:因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區(qū)別于單保險中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額保險,故而不能適用《保險法》第五十五條關于超額保險的規(guī)定。重復保險是否成立的判斷時點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而不是保險合同訂立時。
投保人的通知義務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通知的方式: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均可。
重復保險責任分攤(1)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可見,保險法確立的是比例責任分攤方式,各保險人共同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并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額保費
退還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提示】如合同沒有對重復保險的責任分攤方式另行約定,多余保險費的退還也應是按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占總額的比例再乘以多余的保費退還。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擁有一處價值2000萬元的房產,分別向A、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保險金額各2000萬元。各方當事人對保險責任的承擔順序沒有特殊約定。現發(fā)生保險事故,房屋全部燒毀。根據保險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本案應適用“共同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B.甲公司有義務將重復投保的情況通知A、B兩家保險公司
C.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應各賠付2000萬元
D.A保險公司和B保險公司應各賠付1000萬元
【答案】BD。解析:(1)A項: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區(qū)分的關鍵在于保險金額總額是否超過保險價值,超過,屬于重復保險;未超過,屬于共同保險。在本題中,保險金額總和為4000萬元,超過保險價值2000萬元,應適用“重復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2)C、D項: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2000萬元)與保險金額總和(4000萬元)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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