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
1.什么是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實施了法定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法定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
(1)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2)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3.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名義、方式:符合法定條件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提示】撤銷權訴訟的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債務人,債務人的相對人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2)范圍: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費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的存續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提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債務人所實施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后,在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債務人的相對人應當將相關財產返還債務人或者折價補償,以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對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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