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
1.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附解除條件/期限
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提示1】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以下情況屬于不可抗力:①自然災害;②戰爭;③社會異常現象;④政府行為。
【提示2】并非一發生不可抗力合同即可解除,而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方可解除。
【鏈接】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2013年簡答題)
【提示1】發生預期違約,另一方當事人立即可以主張解除,不需要等待履行期限屆滿。
【提示2】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鏈接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
【鏈接2】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鏈接3】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鏈接4】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持續履行的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鏈接1】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鏈接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總原則”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4.解除權的行使
(1)行使期限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行使方式(解除時點)
①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②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5.解除的效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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