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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與法律
(一)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
1、愛崗敬業
愛崗敬業,反映的是從業人員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敬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勤奮努力,盡職盡責的道德操守。這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誠實守信
既是做人的準則,也是對從業者的道德要求,即從業者在職業活動中應該誠實勞動,合法經營,信守承諾,講求信譽。
3、辦事公道
就是要求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謀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權損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濟私。
4、服務群眾
就是在職業活動中一切從群眾的利益出發,為群眾著想,為群眾辦事,為群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核心是為人民服務,職業場所是體現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領域。
5、奉獻社會
就是要求從業人員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樹立奉獻社會的職業精神,并通過兢兢業業的工作,自覺為社會和他人作貢獻。這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中最高層次的要求,體現了社會主義
職業道德的最高目標指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都體現了奉獻社會的精神。
(二)職業活動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1、職業活動中的主要法律
從適用對象來說,既有適用于廣大勞動者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又有適用于某一特定職業的《公務員法》、《教師法》、《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安全生產法》等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也有關于職工權利義務的規定。
從相關法律的層次來說,既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又有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與規章。
從內容上說,這些法律,既有對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又有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職業行為的規定,還有對用人單位招工、錄用程序的規定等。
2、堅持職業活動中法律的基本原則
(1)《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①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兼顧用人單位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②按勞分配與公平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③勞動者平等競爭與特殊勞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④勞動行為自主與勞動標準制約相結合的原則。
(2)《公務員法》的基本原則
①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法治原則。
②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原則。
③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④分類管理和效能原則。
3、明確職業活動中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1)勞動者的權利。
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休息休假的權利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些其他權利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開展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勞動者的義務。
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公務員的義務。
公務員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要求公務員對國家和社會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限制,即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公務員所應該履行的某種責任。
《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4)公務員的權利。
公務員的權利是指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可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參加培訓;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和控告;申請辭職;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4、依法處理職業活動中的糾紛
(1)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定途徑。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①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但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不愿協商的,可以申請調解。
②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調解也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調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原則也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③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
④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終局法律效力的裁決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處理人事爭議的法定途徑。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處理人事爭議的途徑有四種。
①申訴。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這些人事處理包括:處分,辭退或者取消錄用,降職,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免職,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②控告。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③仲裁。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④訴訟。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大學生擇業與創業
(一)樹立正確的擇業觀與創業觀
擇業是指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和社會的需要,主動選擇自己所從事的工作的過程;創業則是通過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開辟新的工作崗位、拓展職業活動范圍、創造新的業績的實踐過程。在個人的職業生涯中,擇業與創業并不是兩個孤立的環節,擇業是創業的基礎,創業又是擇業的內在要求。在實際生活中,擇業和創業往往是相互聯系、不能截然分開的。
1、樹立正確的擇業觀
(1)樹立崇高職業理想,重視人生價值實現。職業活動是人謀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職業對于人來說并非只有工具的意義,它還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獻社會、完善自身的必要條件。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不僅是為了拓展職業的價值領域,更是為了提升人生觀、價值觀的境界。
(2)服從社會需要,追求長遠利益。大學生在就業問題上要更多地考慮到社會的需要,把自己對職業的期望與社會的需要統一起來,著眼現實,面向未來,既不好高騖遠,也不消極被動,以積極主動的態度面對就業問題。
(3)打下堅實基礎,做好充分準備。打牢專業基礎,鍛煉能力,提高素質,完善自我。機會總是垂青于有所準備的人。一個人有了真才實學,能夠適應多種崗位,就更有利于自己的就業。
2、樹立正確的創業觀
(1)要有積極創業的思想準備。擇業是起點,創業是追求。創業是拓展職業生活的關鍵環節。
(2)要有敢于創業的勇氣。創業艱苦磨難多。因此,只有創業的思想準備是不夠的,還
需要創業勇氣,有勇氣者才敢于創業、善于創業和成功創業。勇于創業已經成為高等教育培養人才的一個目標。
(3)要提高創業的能力。創業需要勇氣,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蠻干。大學生在創業的問題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創業、勇于創業的思想準備之外,還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創業能力。
(二)在艱苦中鍛煉與在實踐中成才
1、在艱苦中鍛煉是成才的必要條件
只有經過艱苦的鍛煉方能成才,這是古往今來無數事實反復證明了的一條人才成長規律。“梅花香自苦寒來”。“干淘萬漉雖辛苦,吹盡狂沙始到金。”“ 不經歷風雨怎能見彩虹?”這些格言警句都說明,在艱苦的環境中磨煉,是成長、成人、成才的必要條件。
2、社會實踐是鍛造人才的熔爐
要成為人才,只有通過實踐。實踐出真知,實踐也是鑄造人才的大熔爐。實踐不僅是人才成長的動力,而且是衡量人才的標準。對于大學生來說,在實踐中成才的一條重要途徑是把自己的擇業和創業定位于到基層去、到農村去、到邊疆去、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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