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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對象。
蘇州大學自學考試主考新聞學、律師、經濟學專業本科畢業生。
二、 授予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學習成績達到一定的水平,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畢業論文(畢業設計)達到規定要求,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外語專業的學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外語成績必須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者在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當年的前三年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四級以上考試或全國公共英語三級及以上考試者,方可申請學士學位。
(三)、2001年及以前的畢業生,通過成人本科教育學士學位英語考試和成人本科教育學位課程考試者,可在2002年3月申請學士學位,過期不再初授。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學位申請、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經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受學;蛉温殕挝挥涍^以上(含記過)處分者;
(三)、考試作弊者;
(四)、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未達到良好或75分以上者;
(五)、自學考試相應的學位課程平均成線未達到70分者;
(六)、非外語專業自學考試外語成績未達到70分或在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當年的前三年未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或全國公共英語三級考試者;
四、 學位課程:
(一)、經濟學專業:外語、政治經濟學(財經類)、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
(二)、律師專業:外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證據法學、合同法;
(三)、新聞學專業:外語、外國新聞事業史、傳播學概論、編輯學(2004年編輯學改為中外新聞作品研究)。
五、 申請授予程序。
(一)、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在取得畢業證書后的次年三月份向蘇州大學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自考辦初審其資格后送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
符合條件、過期未提出申請者作自動放棄論。
(二)、各院、系將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討論后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報蘇州大學自學考試辦公室,由自考辦匯總后交教務處。
(三)、教務自在審核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意見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學位人員名單。
(四)、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后,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并將授予情況報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六、 本細則從2002年3月20日執行,以往文件中如有與本細則抵處,以本細則為準。
七、 本細則由蘇州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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