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以怎樣的方式去實現這些功能,國家意圖起著關鍵作用。但在不將農村組織徹底納入行政體系的前提下,須最大限度地利用經濟組織。而一旦農村組織結構確立,如何引導和控制組織就是另一個問題了。政府出臺措施、推動改革,不僅僅是一個簡單地利用行政權力實施制度創新的過程,也是一個政府權威逐步建立的過程。老百姓得到了實惠,就會認同政府的做法。反之,就會產生矛盾。南海的農民沒有像其他地方那樣因為土地問題而與政府發生對抗,南海社會保持了穩定。說明總體而言,老百姓認同政府的行政。總結:土地制度與農村組織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農民獲得了比較完整的農地使用權和收益權,而原來由村級組織負責的生產和經營等經濟職能則相應地大幅減少。人民公社時期所謂“政社合一”的農村組織中“社”的內容漸漸淡出,只剩下“政”負責一些行政事務和準行政事務。不難看出,土地產權束在農民和集體之間分布的調整是當時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取代生產大隊、生產隊成為村莊主要組織形式的重要原因。隨著土地非農化進程的展開,農民一家一戶獨立、分散地承包利用土地的方式不再能夠適應非農土地要求集約經營的內在要求。為了更好地發展土地經濟,農村面臨一個組織創新的問題來實現土地資源的整合。
建立新型農村土地合作組織大致可以有兩類模式,即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由于我國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土地產權未能真正明晰到戶,利用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交易費用太高且受到各類法令或明或暗諸多的限制;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出于發展本地經濟,加強對土地的統一規劃和管理的施政考慮,積極推動和誘導農民和農村組織采取后一種方式——利用已有的村級黨支部、村委會的組織架構,通過不斷地農民的土地產權,再建集體經濟組織,逐漸形成了目前南海這種新式的政社合一的村級組織形態。但由于外部環境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政社合一中“社”的一面表現出越來越大的獨立性,集體經濟組織中最獨特的部分——社員權面臨著市場資本日益嚴峻的挑戰。終于有一天,資本會突破農村固有的地緣和人緣的束縛,利用集體經濟治理結構上的缺陷,瓦解村級集體經濟獨特的產權基礎,取得對土地經濟的支配權,使村級組織面臨再次的解體和重組。
不難看出,在研究組織結構的演化過程中,正式制度和政府意志是需要優先考察的因素。但同時,土地產權制度安排對組織運作的成本一收益格局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它也是組織建構中基礎性的變量。因此,基本的邏輯是:國家如何在農村實現有效統治是塑造農村組織結構的決定因素;土地產權安排決定的成本一收益格局是做出選擇的客觀約束條件;在農民、村級組織和地方政府之間展開的博弈過程決定了各地農村組織結構在實現形態上的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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