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十三章 物權概述 |
第 2 頁:第十四章 所有權 |
第 3 頁:第十五章 用益物權 |
第 4 頁:第十六章 擔保物權 |
第 5 頁:第十七章 占有 |
第三編 物權
第十三章 物權概述
本章重點掌握3個名詞解釋、3道簡答題、1道論述題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物權
物權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當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規定設立物權,即物權的種類、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或改變。
3、物權的變動
物權的變動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就物權自身而言,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變更、轉讓和消滅的運動狀態;就物權主體而言,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取得、喪失與變更。
二、簡答題
1、(★)物權的特征。
物權的特征:①物權是以特定的物為客體的一種權利,一種財產權利(客體特征);②物權是支配權(內容特征),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③物權是具有排除性的權利(主體特征),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
2、物權的排他效力的含義和具體表現。
物權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物權有排除在該物上再成立與其內容互不相容的物權的效力。該效力由物權為支配權所決定的。
物權效力強弱的排序,所有權排他效力最強;以占有標的物為內容的定限物權次之;不以占有標的物為內容的定限物權排他性最弱。
具體而言:(1)所有權之間不能并存。(2)用益物權之間原則上不能并存。(3)擔保物權之間原則上可以并存。(4)不同種類的物權可以并存。
3、預先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預告登記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內容:(1)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2)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3)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三、論述題
1、(★)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和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
(1)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一物存在兩項內容或性質不同的物權時,一般為先成立物權優先于后成立物權。即時間在先,權利在先。
兩項例外:1)定限物權優先于所有權;2)法律規定了物權先后順序的依法律規定。例如,《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海商法規定,船舶優先權優先于船舶留置權,船舶留置權優先于船舶抵押權。
(2)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是指一物上債權與物權并存時,物權效力優先于債權,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優先于債權、作為物權的用益物權優先于債權、作為物權的擔保物權優先于債權。
也存在著例外,即債權在特殊情形下也具有優先于物權的效力。主要情形有:(1)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將租賃物出賣給受讓人時,受讓人雖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但不能以該所有權對抗承租人的租賃權。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規則。(2)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3)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中,如果商品房的買受人支付了大部分款項的,則該優先受償權不能對抗買受人的債權。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原始取得有:生產、收取孳息、時效取得、先占、善意取得、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拾得遺拾物、添附、國家或集體取得無主財產、沒收、征稅等,都是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的方式:買賣、贈與、互易、遺贈、繼承是基本方式。
3、物權變動的公示,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交付。但所有權特殊的取得方式中有:征收、沒收、法院判決、仲裁委員會裁決,這些法律文書生效時即發生所有權的變動,不以過戶登記時間為準。
4、異議登記后15日不起訴,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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