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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擔保物權
本章重點掌握3個名詞解釋、5道簡答題、1道論述題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權利人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權利上所設定的物權。
2、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對于抵押人(可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為擔保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擔保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3、質權
質權是指債權人因擔保其債權而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用其所占有的標的物的價值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的一種擔保物權。
二、簡答題
1、抵押權的特點。
抵押權的特征:①不轉移占有性,即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②標的物的廣泛性,即可以以不動產、動產和權利設定;③具有特定性,即為抵押物及其擔保的債權均特定的擔保物權;④具有順序性,即為同一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有先后順序(同日登記為同一順序),在實現抵押權時,順序在先的優先受償。
2、(★)動產浮動抵押的特點。
動產浮動抵押權的特點:①動產浮動抵押權中的抵押人限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非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不能設立動產浮動抵押權。②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客體限于抵押人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其他的動產、不動產、權利不能設立動產浮動抵押權。③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客體包括現有的動產以及將有的動產。至于具體以哪種動產設立動產浮動抵押權,應由抵押合同約定。④動產浮動抵押權設立后,抵押的財產處于不斷變動之中,抵押人可以將抵押的原材料投入生產,也可以出賣抵押財產。同時,新增抵押財產范圍內的動產也應列入抵押財產之中。可見,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客體具有不確定性。只有在具備法律規定的事由時,抵押的財產才能確定。
3、質權的特點。
質權的特征有:①標的物為動產和權利,不為不動產(標的物的種類特征);②在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財產上設定,即標的物須特定并移轉占有(標的物特定的方式特征);③以債權人持續占有質物為存續要件(公示方式特征)。
4、留置權的特點。
留置權的特征:①是法定擔保物權,不存在一個留置權的合同。②可發生二次效力性。債權到期后未得到履行時可留置,此為一次效力;超過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可變價受償,此為二次效力。③是動產擔保物權,留置物只能是動產。④是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5、取得留置權應具備的條件。
取得留置權應具備的條件:①須債權人占有一定的財產;②債權人占有的是債務人交付的動產; ③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與債權之間存在關聯關系。④須債權已屆清償期。以上4個條件缺一不可。
三、論述題
1、(★)擔保物權的特征。
擔保物權的特征:①擔保物權具有變價受償性。即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可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②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即該物權從屬于主債權。③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在擔保物權人就其債權全部受償前,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④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在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而受有賠償金、保險金或補償金時,可從中優先受償。
四、案例題
案例:李某以自有房屋為抵押,向銀行借款20萬元,雙方在5月4日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萬元,以上述房屋為抵押,雙方在5月6日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辦理了抵押物登記。因王某認為房屋價值太小,李某又將一祖傳玉器交給王某,雙方簽訂了質押合同。現李某無力返還借款,且銀行和王某的債權都已到清償期,房屋拍賣得款25萬元,玉器拍賣得款8萬元。問:(1)銀行和王某對拍賣房屋的價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說明理由。(2)王某對拍賣玉器的價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說明理由。(3)拍賣房屋和玉器的價款應如何清償債務?
答案:(1)王某對拍賣房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為李某與王某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且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已有效設定,王某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而銀行與李某雖簽訂了抵押合同且在前面簽訂,但對該房屋價款沒有優先受償權,因為不動產物權采登記生效主義,未登記不產生物權,銀行對李某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權。(2)王某對拍賣玉器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因為有質押合同,且交付了質物,質權有效設定。(3)拍賣房屋的價款25萬元應全部還給王某,拍賣玉器的價款8萬元中的5萬元也應還給王某,剩余的3萬元可以用來償還對銀行乙的債務。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 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浮動抵押的主體限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限于動產。
3、抵押財產可為動產、不動產、權利;質押財產只能為動產、權利;留置財產只能為動產。
4、抵押權、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
5、抵押權為不轉讓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和留置權都是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6、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沒有約定的,包括①主債權及②利息、③違約金、④損害賠償金和⑤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但質權和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為:①主債權及②利息、③違約金、④損害賠償金、⑤質物(留置物)的保管費用;⑥實現質權的費用。區別在于:后兩者多了一個保管費用,因為轉移占有的原因。
7、禁止流抵押條款和流質押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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