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十八章 債的概述 |
第 2 頁:第十九章 債的發生 |
第 3 頁:第二十章 債的效力 |
第 4 頁:第二十一章 債的擔保 |
第 5 頁:第二十二章 債的移轉 |
第 6 頁:第二十三章 債的消滅 |
第四編 債權
第十八章 債的概述
本章重點掌握3個名詞解釋、3道簡答題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債
債是指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2、(★)選擇之債
選擇之債是指債物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項來履行的債。
3、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主體一方為多數人,多數一方當事人彼此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
二、簡答題
1、債的特點。
債的特征:(1)從主體上看,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財產法律關系;(2)從客體上看,債是特定行為即給付為客體的法律關系;(3)從內容上看,債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
2、(★)債權的特點。
債權的特征:①債權是請求權(物權為支配權);②債權是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③債權的設定具有任意性(物權的設定為法定主義);④債權是有期限性權利(物權中的所有權為無期權利)。
3、債的客體給付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債的客體又稱債的標的,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客體是特定的行為,即給付。給付的方式:①支付金錢;②交付財物;③提供勞務;④完成工作;⑤提交成果;⑥轉移權利;⑦不作為。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債的主體雙方當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債。
2、債的客體又可稱債的標的,但不能稱為債的標的物。債的客體是給付行為,一定要有動詞,支付金錢、交付貨物,而不能說是金錢、貨物,不然即為物權的客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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