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十八章 債的概述 |
第 2 頁:第十九章 債的發生 |
第 3 頁:第二十章 債的效力 |
第 4 頁:第二十一章 債的擔保 |
第 5 頁:第二十二章 債的移轉 |
第 6 頁:第二十三章 債的消滅 |
第二十章 債的效力
本章重點掌握2個名詞解釋、2道簡答題、1道論述題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債的效力
債的效力是指因債而產生的對當事人雙方的法律約束力。
2、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債務人單方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注]該定義實際上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兩部分。
二、簡答題
1、債權人的代位權的特點。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自己債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害及債權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的權利。代位權的特點:①是債權人基于對債務人的債權而對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債的效力的擴張,是法定權利;②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或代理人的名義主張權利;③是代位債務人行使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請求權,不為形成權;④應通過法院來行使,而不是直接行使。
2、(★)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代位權的成立要件:①須債務人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權利(債權);②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③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即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④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有保全債權的必要”采客觀標準,只要兩個債權均已到期,且債務人未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即可
三、論述題
1、(★)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視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還是有償行為而有所不同。無償行為只需要客觀要件即可;若是有償行為,則必須有客觀要件的同時,具有主觀要件。(1)客觀要件:①須有債務人減少財產行為;②須債務人行為有害債權;③須債務人行為以財產為標的;非以財產為標的者不得撤銷。如結婚、收養或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承認、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等;④須債務人行為在債權成立之后。(2)主觀要件: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惡意)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使撤銷權要求以受讓人知情(惡意)為要件。[注]即在有償行為的場合,債權人的撤銷權以債務人的主觀上有惡意為成立要件,以受讓人的主觀上有惡意為行使要件。受讓人為善意時,不得撤銷其與債務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四、案例題
案例1:曹某為開服裝加工廠,向某商業銀行貸款30萬元,購置了機器設備,約定還款期限為2年。曹某辦起加工廠后,因整個服裝市場不景氣,銷售服裝利潤低,加之沒有經驗,結果未收回成本,還賠上多年積蓄。還款到期,某商業銀行催付,曹某說,就是變賣家中財產也要還貸。后曹某拍賣家中財物,其中有一輛面包車,正好有朋友宋某想買用于運貨,為了送人情,曹某就以3000元價格賣給了宋某(市價2萬元)。在此期間,曹父去世,曹某表示放棄繼承權。兩個月后,經核算,曹某家中財物共拍得26萬元。某商業銀行得知曹某低價轉讓面包車后,要求曹某重新拍賣面包車。此時,曹某的另一債權人盧某也主張用拍賣款償還自己5萬元債務。某商業銀行認為自己請求在先,不同意盧某參與拍賣款分配。為此,發生糾紛。問:(1)某商業銀行是否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曹某和宋某買賣面包車的合同?為什么?(2)某商業銀行可否主張自己請求在先而對抗盧某的債權?為什么?(3)某商業銀行如果主張撤銷曹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法院是否應支持?為什么?
答案:(1)某商業銀行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曹某和宋某買賣面包車的合同。因為曹某與寧某實施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面包車的行為,危害到了某商業銀行的債權,且受讓人知情,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2)某商業銀行不可主張自己請求在先而對抗盧某的債權,因為債權彼此平等,特權才具有優先性,而某商業銀行對該面包車不享有擔保物權。(3)某商業銀行如果主張撤銷曹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法院不應支持。因為非經財產為標的的行為不得撤銷,曹某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乃身份行為。
案例2:2000年10月15日華悅公司與信用社簽訂了一份貸款合同,約定:信用社提供給華悅公司50萬元作為流動資金,期限1年,自2000年10月15日至2001年10月15日。合同簽訂后,信用社向華悅公司放貸50萬元。2001年10月15日合同到期后,華悅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本息。另外查明,恒升公司欠華悅公司貨款80萬元,2001年5月1日到期,但恒升公司一直沒有清償,華悅公司也一直未積極追討。問:(1)信用社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為什么?(2)如果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權?其應以誰的名義來行使?如何行使?(3)如果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權,其行使權利的范圍多大?權利行使的效果如何?
答案:(1)信用社可以行使代位權。本題中的情形符合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債務人已陷于遲延,有保全債權的必要。(2)信用社應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應該由信用社通過訴訟程序行使,不得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3)信用社行使代位權以自己的債權為限,即只能請求法院判決恒升公司償付50萬元。因為代位權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債權人債權的必要為限度。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付債務數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所付的債務數額的,對于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怠于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但是債務人仍有權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人債務關系即為消滅。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債具有相對性,但下列情形擴張到第三人:①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涉及的第三人;②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③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利益的第三人;④租賃關系中的第三人;⑤債的移轉中的第三人;⑥受合同法特別保護的第三人。[補]如合同法第402條規定第三人在訂立合同中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⑦不法侵害債權的第三人。
2、合同的履行,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法定。法律規定:給付為價款或酬金時,約定不明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時,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注]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地點約定不明時,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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