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二十四章 繼承權概述 |
第 2 頁:第二十五章 法定繼承 |
第 3 頁:第二十六章 遺囑繼承 |
第 4 頁:第二十七章 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 |
第 5 頁:第二十八章 遺產的處理 |
第五編 繼承權
第二十四章 繼承權概述
本章重點掌握2個名詞解釋、2道簡答題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繼承
繼承,即財產繼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時,其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近親屬,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遺囑或法律的規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
2、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合法有效之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二、簡答題
1、繼承的特點。
繼承的特征:①原因上,具有特定性。即公民死亡,才發生繼承。②主體上,具有限定性。即繼承主體只能是死者一定范圍內的近親屬,即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不能成為繼承主體(√)。③客體上,具有限定性。繼承的客體只能是死者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④后果上,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權的主體發生變更,被繼承人的財產變更為繼承人的財產。
2、(★)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現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有: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故意,是既遂還是未遂,是實行犯還是教唆犯,但過失不喪失。②為爭奪遺產殺害其他繼承人的。③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但遺棄或虐待后確有悔改表現且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喪失。④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侵害了缺勞少源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即為情節嚴重)。
三、論述題
繼承權(包括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和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特點。
繼承權的特征包括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特征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特征。
1、客觀意義上繼承權。客觀意義上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即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實質上是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客觀意義上繼承權的特征:①是期待權;②與身份相聯系但不是身份權;③是專屬權(有資格人專有,不得轉讓和放棄);④是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合法延伸。
2、主觀意義上繼承權。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又稱繼承既得權,是指繼承人在繼承法律關系中實際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具體權利。
主觀意義上繼承權的特征:①是既得權;②是絕對權;③是財產權,但既不是所有權,也不是債權(而是和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并列的財產權);④是以取得遺產為內容的權利。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繼承法律關系發生在繼承人與非繼承人之間,是絕對法律關系,而不是發生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
2、繼承只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雖然規定在繼承法之中,但不屬于繼承;
3、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還只是的可能性,是一種資格而已,其能否轉化為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還要看:一是被繼承人是否死了;二是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產;繼承人是否喪失了對被繼承的繼承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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