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二十四章 繼承權概述 |
第 2 頁:第二十五章 法定繼承 |
第 3 頁:第二十六章 遺囑繼承 |
第 4 頁:第二十七章 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 |
第 5 頁:第二十八章 遺產的處理 |
第二十五章 法定繼承
本章重點掌握3個名詞解釋、4道簡答題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先后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律制度。
2、(★)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其應繼份額的法律制度。
3、轉繼承
轉繼承又稱轉歸繼承、連續繼承、再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時,繼承人有權實際接受的遺產轉歸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簡答題
1、法定繼承的特征。
法定繼承的特征:①是遺囑繼承的補充;②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③是基于一定的身份關系確定的;④有關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及遺產分配原則,都具有強制性。
2、法律對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法定繼承人順序(順位),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后次序。
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及其 (3)晚輩直系血親;(4)父母、(5)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
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1)兄弟姐妹、(2)祖父母、(3)外祖父母。
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加繼承。
3、(★)代位繼承的成立條件。
代位繼承的條件:①被代位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②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③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④須代位人為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人的區別。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區別:①性質不同。前者為直接參加繼承,后者為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②發生時間和條件不同。前者從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發生,后者從繼承人死亡時發生。③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后者為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的生存的合法繼承人[訂]教材稱“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是不準確的。④適用范圍不同。前者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后者既適用于法定繼承,又適用于遺囑繼承。
三、案例題
案例1:李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乙出嫁后,李某隨甲一起生活,但由于李某年老多病,甲十分嫌棄,經常打罵虐待李某,李某多次表示痛不欲生,村民多方勸解無效。甲有兩個兒子丙、丁,丙常常照顧李某,在甲車禍身亡后,李某搬到丙家,由丙照料起居。李某病逝后,留有遺產10萬元人民幣。問:(1)對于李某的遺產哪些人享有繼承權?說明理由。(2)丙是否可以分得遺產?說明理由。
答案:(1) 對于李某的遺產,只有其女乙享有繼承權,其子甲因經常打罵虐待李某,既沒有在虐待后有悔改行為,又沒有李某在生前表示寬恕(只有一項也照樣喪失繼承權)。由于甲喪失繼承權,丙丁也沒有代位繼承權了。(2)丙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因為丙在李某生前對其盡了較多的照顧義務,且在甲死亡后與李某共同生活。
案例2:甲有子女A、B、C三人。其中A因為吸毒而離異,有女兒L.B和C均未成家。2003年甲死亡,留有遺產15萬元。C為了多得遺產,將A殺害。問:(1)甲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人?其繼承順序如何?(2)C是否可以繼承財產?為什么?(3)甲的15萬元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答案:(1)甲有法定繼承人 A、B、C,都為第一順序繼承人。(2)C不可以繼承財產。繼承法規定,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C已喪失繼承權。(3)甲的15萬元應在A、B之間分配,各自應分15萬元;由于A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去世,其所得遺產轉歸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即由其女兒L繼承。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哪怕只有一人,可單獨繼承,而第二順序繼承人哪怕人再多也不能參與繼承;
2、是否有夫妻關系看死亡時,死亡前一天離婚,不再是夫妻;
3、養子女對養父母享有繼承權,對生父母沒有繼承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繼承權,關鍵看是否建立扶養關系。
4、兒媳或女婿有無繼承權,一看是否喪偶,二看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若不成立,不是繼承人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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