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二十九章 侵權責任概述 |
第 2 頁:第三十章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
第 3 頁:第三十一章 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
第 4 頁:第三十二章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
第 5 頁:第三十三章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
第 6 頁:第三十四章 共同侵權責任 |
第 7 頁:第三十五章 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
第 8 頁:第三十六章 特殊侵權責任 |
第三十四章 共同侵權責任
本章重點掌握1個名詞解釋、2道簡答題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共同侵權責任
共同侵權責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時,共同侵權人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二、簡答題
1、共同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
共同侵權責任的構成須具有以下要件:(1)行為人須為二人以上。(2)數個行為人均實施了一定的行為。(3)損害后果須具有同一性。(4)數個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與過失的混合。
2、(★)共同危險行為的成立條件。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但無法確定何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1)數人共同實施了危險行為。所謂危險行為,是指數人的行為均有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可能性。這種危險可以從行為本身、周圍環境以及行為人對致人損害可能性的控制條件上加以判斷。(2)數個行為中只有一個行為造成損害,但無法判明何人的行為造成損害。(3)數人在主觀上存在共同過失。共同危險行為人沒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而只有共同的過失。
三、案例題
10/01/案/43)某日,王小東、張小安和江小亮(均為未成年人)在樓房的陽臺上玩耍。在玩耍過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塊磚頭,同時從陽臺上往下扔。其中一塊磚頭恰好砸中了在戶外散步的姚大民懷抱的三歲兒子姚小民,致使其當場死亡。但該致害磚頭為誰所扔不能確定。姚大民遂將王小東等三人告上法庭。問:(1)本案中,王小東、張小安和江小亮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么?(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案:(1)本案中,王小東、張小安和江小亮的行為性質屬于共同危險行為。因為主體上為三人之多數;客觀上三人有共同的危險行為(三人共同的行為,一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但不知是誰的行為所致),主觀上有共同的過失(推定的過錯),符合共同危險行為的成立要件。(2)本案應由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由于三人均為未成年人,故應由三人的監護人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共同侵權對外的責任一定是連帶責任,但其內部是按份責任;
2、內部責任的大小,主要看在共同侵權中過錯的大小、作用的大小來區分。
3、對外承擔了超出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償。
4、共同侵權的形式有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教唆幫助侵權與直接侵權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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