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二十九章 侵權責任概述 |
第 2 頁:第三十章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
第 3 頁:第三十一章 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
第 4 頁:第三十二章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
第 5 頁:第三十三章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
第 6 頁:第三十四章 共同侵權責任 |
第 7 頁:第三十五章 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
第 8 頁:第三十六章 特殊侵權責任 |
第三十五章 侵權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本章重點掌握2個名詞解釋、2道簡答題2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網絡侵權責任
網絡侵權責任是指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2、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管理人或組織者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二、簡答題
1、(★)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所謂安全保障義務,其行為表現為不作為。(2)受害人受到了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存在過錯。
2、用人單位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用人單位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用人單位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責任的構成要件:(1)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2)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3)受害人受到了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4)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論述題
1、(★)論述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概念、成立條件和責任承擔。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教育機構失職而受到人身損害時,教育機構所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1)教育機構存在失職行為;(2)受害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3)受害人的損害與教育機構的失職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教育機構存在過錯。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承擔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一,直接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其二,補充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個人勞務損害責任中,勞動者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責任,承擔無過錯責任;提供勞務一方造成自己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有過錯才擔責。
2、無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民事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只是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可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本人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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