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本質和特點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借政治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關系。
(二)稅收的本質
稅收的本質反映了一種特殊的分配關系。它表現在:
1、國家征稅憑借的是政治權力。
2、稅收體現一定的社會產品分配關系。
(三)稅收的特征(即三性)
稅收的本質既然是以國家為主體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關系,表現為國家占有一部分社會剩余產品,必然要求稅收具有三性,即征收上的強制性、繳納上的無償性和征收比例或數額上的固定性。
二、社會主義社會稅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
(一)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對剩余產品進行“社會扣除”的手段之一。
(二)多種經濟成份的并存,需要通過稅收來正確處理國家與它們之間的分配關系。
(三)通過稅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國有企業的活力。
(四)稅收是國家管理經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濟杠桿。
第二節 稅法概述
一、稅法的概念及特點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規定的有關調整國家在籌集財政資金方面形成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的表現形式有法律、條例、決定、命令、規章等。
(二)稅法的特點
1、稅法具有相對穩定性和在執行過程中又具有相對靈活性的法律形式。
2、在確定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一種不對等性。
3、在處理稅務爭議所適用的程序上,稅法與其他部門法不同。首先要分清爭議的性質,納稅人對征稅發生一般稅務爭議時,必須先履行納稅義務,以保證國家稅款征收任務不受影響,不存在其他部門法所規定的協商、調解程序。
二、稅法的調整對象
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參與稅收征納過程的主體之間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務機關與社會組織、公民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分配關系。
2、稅務機關與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征收過程中的征納程序關系。
3、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上級國家機關與下級國家機關之間,因稅收管理權限的劃分所產生的具有責權性質的行政管理權限關系。
三、稅法的作用
稅法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它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上。
(一)稅法是國家取得穩定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
(二)稅法能夠合理調節各方面的經濟利益,是經濟運行中搞活微觀經濟、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手段。
(三)稅法對經濟領域中的各種違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發展國際間經濟和貿易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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