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法的構成要素
一般地說,稅法的構成要素包括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稅率、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內容。其中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和稅率是稅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每個稅法都必須具備這三個內容,否則,就不成其為稅法。
(一)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
征稅主體,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稅務機關、地方財政局和海關。納稅主體又稱納稅人,是履行納稅義務并享有相應權利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義務的承擔者,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二)征稅客體。征稅客體又稱征稅對象,即征納稅主體所指向的對象,這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稅的直接依據。每一種稅法都有明確規定的征稅客體,如流轉稅類的各項產品的銷售收入額、收益稅類的收益額、財產稅類的財產數量或價值等等。
(三)稅率。稅率是應征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征稅額的尺度,體現著征稅的深度,反映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稅收政策,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多少和納稅人負擔的輕重,關系到各稅種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的經濟利益,從而成為稅收調節機制的一個最敏感的部分,是稅法構成內容的核心部分。稅率按照計算單位來劃分,可以分兩種形式:按絕對量的形式和按百分比相對量的形式。前者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收,這種形式稱為定額稅率。后者適用從價計征的稅收,按百分比征收又可分為兩種形式稅率,即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
為了達到不同的征稅要求,我國的稅率分為定額稅率、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三種
1、比例稅率是指不分征稅客體數量多少,只限定一個比例的稅率,它通常用于流轉額的征稅。比如增值稅的稅率都是固定的比例稅率,不因產品或銷售額數量的大小而改變,在計算上簡便,在征納上方便,同時不影響流轉額,負擔是相同的。比例稅率的缺點是不能調節收入的懸殊情況,不能貫徹稅收的合理負擔原則。
2、累進稅率是隨著征稅客體數量的增加所負擔的稅率也隨之增加的一種稅率。即按征稅客體數額的大小,劃分若干等級,對不同等級,規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征稅客體數額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適用于對所得額的征稅,其調節作用直接,功能強,效果明顯。累進稅率按其累進依據和累進方式的不同,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三種。全額累進稅率是對征稅客體的全部數額都按照與之相適應的等級稅率征稅。它實際上是按征稅客體的數額,分等級的差別比例稅率,它在運用中計算簡便,但其在兩個級距臨界部位上,會出現稅負增加超過所得額增加的不合理現象,所以在實踐中一般不采用這種稅率。超額累進稅率是根據征稅客體的數額的不同等級部分,按照規定的每個等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的一種累進稅率。征稅客體數額增加,需要提高一級稅率時,只對增加數額按提高一級稅率計征稅額,同一納稅人要適用幾個級距的稅率來計算應納的稅額,可采用“速算扣除數”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只就超過各級距收入的部分多納稅,對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從對收入差別的不同調節上,它體現了合理負擔的原則。超率累進稅率是對納稅人的全部利潤,按不同的銷售利潤率劃分為若干個等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計算征收的一種累進稅率。
3、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它是對征稅客體為實物時使用的稅率,是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種,即對一定數量的商品,征收一定數額的稅款。通常對那些價格穩定、質量和規格標準比較統一的商品征稅,例如資源稅、車船使用稅等。定額稅率的優點是計算簡便,但它不能夠反映征稅客體的不同性質。當同一種商品因質量不同,價格又相差很大時,從量征稅,稅負就極不合理。在優質優價、劣質劣價的情況下,定額稅率有利于促進企業提高商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
第五節 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概念
稅收法律關系簡稱稅法關系,它是指國家與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所發生的、并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賦予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征納關系為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一種意志關系。它具有強烈的階級性。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一方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但另一方必須是國家或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
2、稅收法律關系具有單方面的權利或義務性質。作為國家或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具有按稅法規定無償地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權利,納稅人如無稅法規定的減免稅理由,就必須按時足額地向稅務機關繳納稅金,并且一般不受客觀條件的影響。
3、稅收法律關系具有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性質。納稅人只要完成了納稅義務,就意味著將一定的貨幣資金的所有權交給國家,成為國家的財政收入,由國家統一支配、使用。從法律意義來說,這是一種財產權利的單向轉移。
4、納稅義務人一旦發生了稅法規定的行為和事件,就產生了稅收法律關系。稅法關系的產生不以當事人雙方的意志為轉移,而是按照國家的意志和政策通過稅法的規定為前提。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指參加稅收關系的當事人,包括稅務權利的享有者和稅務義務的承擔者兩方面,它們的主體資格是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的。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可分為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
1、征稅主體,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職能機關。
2、納稅主體,是指納稅義務人。
我國的納稅主體可分為以下幾大類:第一類是國有企業。第二類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第三類是私營企業。私營企業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營組織。私營企業種類有: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五類是聯營企業。第六類是股份制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類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它們以法人名義參與某些經濟活動,從事預算外收入行為,按規定應向國家納稅時,便成為納稅主體。法律規定,這類單位繳納稅款不準用預算撥款。此外,由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附設的招待所、賓館、印刷廠、勞動服務公司等單位,按照稅法規定必須納稅時,也是納稅主體。第八類是個人。包括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主體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個人承租、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外國公民。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和實現的目標。
包括貨幣、實物和行為三個方面:
1、貨幣。貨幣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常見的客體。
2、實物。少量的稅收是以實物的形式繳納的,如目前部分地區對農牧業稅征收的是實物。
3、行為。行為是指在稅法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發生于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之間,稅務機關與行政機關,稅務機關與稅務機關之間擬訂稅收指標的行為、金庫對稅款核實報解和管理權限等行為。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征納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
四、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必須根據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稅收法律事實。這種稅收法律事實,按其與納稅人的意志有關與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種情況。稅收法律行為,一般指納稅人的活動,即只有稅法的實施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才能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事件,是指與納稅人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它是稅收法律關系變更或終止的直接原因。
1、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納稅義務人發生了稅法規定的應納稅的行為和事件;新的納稅義務人的出現。
2、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變更稅收法律關系:出現了修改或規定新的稅收優惠;征收程序有了變動;納稅義務人的收入或財產狀況發生了變化,例如收入的增加超過了免征額或者收入的減少不夠起征點;由于災害造成財產的重大損失致使納稅人難于履行納稅義務。
3、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終止稅收法律關系:納稅義務人履行了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產生了符合免稅的條件;某些稅法的廢除或征稅對象的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消失,如企業的破產、撤銷、合并、義務人的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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