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法原則
大家要記住稅法三原則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合理原則;稅收效率原則。
一、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應包括以下內容“以法治稅”是指稅務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一方面國家要依法征稅,另一方面是人民依法納稅。
二、稅收公平合理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稅收負擔的分配,對于納稅人應當公平、合理。
三、稅收效率原則
這是指用盡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財力消耗取得盡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并通過稅收分配活動促使資源更合理更有效地配置。
第四節 稅法的分類和構成要素
一、稅法的分類
(一)根據稅法所規定的征稅客體性質不同劃分
可以把稅法劃分為流轉稅法、收益稅法、財產稅法、資源稅法和行為稅法。
1、流轉稅是以流轉額為征稅對象,選擇其在流轉過程中的特定環節加以征收的稅,包括商品銷售收入額,也包括各種勞動、服務的業務收入額;在附加性質的稅中,還以主稅的稅額為征稅對象。流轉稅主要是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發揮調節作用。
我國現行的流轉稅法主要有: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關稅法。
2、收益稅法是以納稅人的純收益額或者總收益額為征稅對象,增減法定項目后加以征收的稅。
收益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后,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我國現行的收益稅法主要有: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農業稅法。
3、財產稅法是以法定財產為征稅對象,根據財產占有或者財產轉移的事實,加以征收的稅。
財產稅對限制財產占有和合理使用方面起特殊作用,同時對獎勵居民自建房屋和保護房產主的合法權益以及保護合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也起一定的作用。我國現行的財產稅法包括:房產稅法和契稅法。
4、資源稅法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國有資源開發,就資源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
我國資源稅的主要特點是,只對稅法規定的資源征稅,對未列入的不征稅;只限于對因資源的貧富及開發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稅。資源稅法就目前情況而言,主要包括:資源稅法、土地增值稅法、耕地占用稅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5、行為稅法是指就特定行為的發生,依據法定計稅單位和標準,對行為人加以征收的稅。行為稅是國家利用稅收法律形式,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規范、引導、控制和管理,是宏觀上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重要途徑。
我國現行的行為稅法主要有:印花稅法、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法、車船使用稅法、屠宰稅法、筵席稅法。
(二)根據各級政府對稅收的管理權限為標準劃分
1、中央稅法。凡所有權和管理權歸中央一級政府的稅種,稱為中央稅,為中央財政收入。目前有: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及其投資獲取的利潤;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2、地方稅法。凡所有權和管理權歸地方各級政府的稅種稱地方稅,為地方財政收入。它包括:營業稅(不含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另外還包括筵席稅、農業稅(含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稅法。凡是征收的稅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享的稅種,都是共享稅。
這類稅有:(1)增值稅:中央75%,地方25%;(2)資源稅:海洋石油資源稅100%歸中央,其余資源稅100%歸地方;(3)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中央50%,地方50%。
(三)根據稅法適用的納稅主體不同劃分
1、對內稅法。對內稅法是調整國家稅務機關與國內經濟組織或公民個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稅法只適用于本國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
2、涉外稅法。涉外稅法是調整國家稅務機關與具有涉外因素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涉外因素,有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等。
3、國際稅法。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政府之間以及一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關于稅收權益的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包括政府間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關稅互惠公約、“經合范本”、“聯合國范本”、國際稅收慣例、一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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