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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新《公司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股權轉讓
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常有創造力的一條規定。實踐中要特別注意公司章程中的規定。
認繳新增資本
第35條: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份公司: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非公開發行新股:需要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
監會的規定。證監會于2006年5月8日頒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需要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
證監會尚未頒布具體辦法。
(3)非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即可,證監會不需要也
無權頒布限制性規定。
法定代表人的確定
第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股權轉讓
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常有創造力的一條規定。實踐中要特別注意公司章程中的規定。
對外投資和擔保
第16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限制大股東通過擔保轉移公司財產
原《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實踐中很難操作。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因此,這次修改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15條)。
針對目前一些公司的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提供擔保轉移公司財產的現象,還進一步要求: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且該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擔保事項的表決(第16條)。
確立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增加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0條)。
增加了對關聯交易的規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16條)
公司的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21條)這一規定確立了規制關聯交易的法律基礎和原則,具體操作辦法可以根據實踐的需要,由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進一步加以明確。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事項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出席會議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125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規制更為嚴格。見: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
降低公司設立門檻,使設立公司更加簡便,鼓勵投資創業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第26條)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第26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加強對股東的保護
股東享有充分的權利
新《公司法》直接賦予公司股東權利,以維護股東作為公司投資人的權利。對于上市公司中小股東而言,賦予其這些權利是促進證券及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
知情權
有限公司(案例:小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薄案)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34條)
股份公司:
第9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以備查閱。
第98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第146條規定,上市公司有義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第143條規定,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合并或分立的決議總是按照持多數表決權的股東的意志作出的,中小股東對此無法改變,但此種決議并不一定符合中小股東的利益,或者中小股東對公司合并或分立并不存在良好的預期,對公司的未來發展沒有信心。如果要求中小股東必須按照決議行事,顯然使中小股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新《公司法》賦予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實際上是一項雙贏的措施:一方面對異議股東而言,其利益得到維護,另一方面對持贊成意見的股東而言,其更容易推進公司合并或分立。
公司解散請求權
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新《公司法》的這條規定,為解決公司僵局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否能夠改變這種情形,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對公司的前景存在不同的預期和期待,由此導致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對是否使公司存續持不同態度。如股東之間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必然導致經營管理不穩定,公司發展前景更不確定,股東利益將受到進一步的損害。因此,賦予中小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是對中小股東利益實實在在的保護。但是,中小股東行使此項權利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此項說明須是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發生的嚴重困難,但何謂“嚴重困難”?如何界定“困難”的程度?這些新《公司法》未作出明確規定,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二是公司的嚴重困難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新《公司法》也未明確何謂“其他途徑”;三是行使此項權利的人應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四是符合條件的股東應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請求。從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解散請求權,其操作性尚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完善,但此條的規定給中小股東維護其權利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2)決議撤銷之訴:針對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序以及表決程序存在的瑕疵,或者決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但違反公司章程而對決議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新《公司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需要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的本款規定,其六十日的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如超過六十日,股東即喪失此項訴權。
(3)損害賠償之訴: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股東個人意愿,損害了該股東財產權益而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請求獲得賠償或返還財產。新《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請求解散公司之訴:針對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遭受更大損失,公司陷于僵局時而對公司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請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查閱權請求之訴:針對公司拒絕提供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等而對公司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上述資料的查閱。《公司法》第98條即賦予股東上述查閱權。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股東代表訴訟,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又稱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股東代表訴訟的特點: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
(2)訴訟主體中,原告為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被告為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他人。
這次修改還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創新和發展
注重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工資、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與公司依法簽訂集體合同,增強職工的集體談判能力(第18條);并將公司解散時應當發給職工的法定補償金,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一起,列入優先清償順序(第187條)
明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設立,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78條),原則上承認了以私募形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第123條);
首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條);
進一步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明確規定這些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規定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私立賬戶存儲公司資金、不得與公司進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傭金、不得與公司開展業務競爭等具體義務(第148條、第149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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