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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會計法和審計法
一、 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是國家機關、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業務的職能部門。《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國務院頒布的《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二、會計人員
1.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資格從業證書。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會計證實行注冊登記和年檢考核制度。持證人員調離原單位的,應在離崗日30天內,由所在單位報發證機關備案。
2.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會計人員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3.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要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的工作要求;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
4.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的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會計人員教育培訓的對象主要是在職會計人員,具體包括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并已取得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按規定應當參加教育和培訓而無故未參加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國家各級審計機關
是指依法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審計職能的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在地方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事務;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派出審計特派員,審計特派員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范圍,依法從事審計工作。我國對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四、審計對象
是指國家審計職權涉及的部門和單位。它們包括:(1)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2)國有金融機構(3)國有企事業單位(4)其他單位
內部審計
1.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和法律地位。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監督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社會審計
社會審計,是指以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注冊會計師為主體,接受委托,依法獨立開展業務,有償為社會提供審計服務的職業活動。
特點:1.是一種獨立的審計。是獨立于委托人和被審計人的之外的第三人進行的審計。2.是一種受托審計。社會審計組織只有接受委托才能開展審計。3.是一種職業權威性較高的審計。其職業權威來源于在長期的職業活動中所確立的專業技術權威和良好信譽。4.是一種職業自律性較強的審計。5.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具有廣泛的適用范圍。往往被委托人作為財務報告或其他經濟資料的一個補充信息,使審計報告被分送到所有者、政府、銀行、客戶、潛在投資者等廣大使用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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