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獲得相關知識權
獲得相關知識權,是指旅游者在購買旅游服務產品和接受旅游服務中,享有獲得與旅游有關的消費知識的權利,諸如服務的內容、接受服務的相關信息、實施的方法等;享有旅游者合法權益受保護的權利,諸如權益保護的途徑和權益保護的部門等。
獲得相關知識權是知情權的延伸,也是自主選擇權的前提條件。
(八)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1.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的概念
旅游者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是指旅游者在購買、使用旅游服務產品和享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2.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的內容
受尊重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①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人格尊嚴是人身權的組成部分。人身權利及人格尊嚴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所享有的名譽權及尊嚴權不受侵犯的一種民事權利。人格尊嚴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肖像權等,上述權利是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時最基本的權利。
②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我國是一個有著56個民族的大家庭,各自迥異的風俗習慣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民族的歷史傳統和心理素質;他們有權利保持自己的習俗,也有權利改變自己的習俗;尊重民族的習俗,就是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民族感情、民族意識和民族尊嚴,也是使這個大家庭得以團結、和諧發展、共同進步的重要條件之一。
3.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在旅游活動中的保障
(1)在旅游活動中,旅游經營者和導游人員不得侮辱、誹謗旅游者,不得無端猜疑、強行搜查旅游者的身體及隨身攜帶物品,不得侵害旅游者的人身自由權。
(2)在旅游活動中,旅游經營者和導游人員不得貶低旅游者的人格,導游人員不得對有經濟實力的旅游者服務周到,對其他人則冷漠對待。
(九)監督權
1.監督權的概念
旅游者享有對旅游服務產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2.監督范圍
(1)對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旅游服務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及數量進行監督。
(2)對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旅游服務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進行監督。
(3)對旅游經營者的服務態度、服務作風進行監督。
(4)對旅游者保護工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對于國家進行相關權益保護法立法的建議;對實施相關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法律、法規的監督。
三、旅游者權益的保護
(一)旅游者權益的國家保護
1.立法保護
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是國家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基礎和依據。
2.行政保護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所屬行業經營者負有監督管理之責,在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具體責任是:加強對旅游經營者的管理,防止損害旅游者利益的行為發生,對已經出現的問題積極進行調查處理,并強化有關旅游者權益的服務職能,認真聽取旅游者、消費者協會及其他保護旅游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對旅游經營者的交易行為、旅游服務產品和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意見。
3.司法保護
公、檢、法機關應當依法嚴懲違法旅游經營者在提供旅游服務產品和服務中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審判機關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旅游者提起訴訟,并依法及時審理旅游者權益爭議的案件。
(二)消費者組織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消費者協會的職能:一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二是保護包括旅游者在內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參與政府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反映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受理投訴并進行調查、調解,對有關投訴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務質量提請鑒定部門鑒定、支持起訴、揭露批評損害旅游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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