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上客運知識
(一)水路旅行常識
中國的水上交通分為沿海航運和內河航運兩大類。
航行在沿海和江湖上的客輪大小不等,船上的設備差異很大。大型客輪的艙室一般分為五等,即一等艙至五等艙,還有散席。豪華客輪設有特等艙。
(二)船票
船票分普通船票和加快船票,又分成人票和兒童票(1.1—1.4米的兒童)和殘廢軍人優待票。1.1米以下兒童免費乘船旅行,一個成人只能帶一名免費兒童。
旅客在乘船前丟失船票,應另行購票。在旅行途中丟失船票,如能出示足夠的證明,經確認后無須補票,無法證明時,按無票乘船處理。
(三)行李
1.隨身攜帶行李
乘坐沿海和長江客輪,旅客可攜帶免費行李30千克,持兒童票和免費票兒童可帶15千克;每件行李的體積不超過0.2立方米,長度不超過1.5米,重量不超過30千克。
乘坐其他內河客輪,免費攜帶的行李分別為20千克和10千克。
2.禁止攜帶和托運的物品
法令限制運輸的物品;有臭味、惡腥味的物品,能損壞、污染船舶和妨礙其他旅客的物品,易爆品、易燃品、自燃品、腐蝕性物品、有毒物品、殺傷性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
第二節 住宿、餐飲、娛樂方面的法規知識
一、住宿方面的法規知識
(一)住宿業的概念
“住宿”是旅游的構成要素之一。實踐中,通過旅行社安排旅游者的住宿,通常是在以飯店為代表的住宿設施中,例如飯店、酒店、賓館、旅館、度假村、招待所、青年旅社、農家旅社等。
在我國,按照飯店的建筑、裝潢、設備、設施條件和維修保養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高低、服務項目多寡,進行全面考察,綜合平衡后確定飯店的相應星級級別: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含白金五星級)。
(二)住宿業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1.住宿業經營者的權利
住宿業經營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經營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和申訴權四個方面。
住宿業經營者的權利是保證其正常經營活動開展所必需的。在經營活動中,上述權利體體現在: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宣傳促銷活動;與相關部門在自愿的基礎上建立業務關系、簽訂合同;向提供服務的對象收取合理的費用,向損害其飯店設施的客人要求賠償;在合理的范圍內行使不接待旅客的權利:包括因客滿或者客房維修的、飯店存在不安全隱患的、旅客患有法定不準住店傳染性疾病的、旅客拒絕支付合理費用的、旅客住店期間違法犯罪尋釁滋事的等。
2.住宿業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的義務主要體現在:開展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政策,遵守行業自律規范,遵守商業道德,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保障住店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向旅客提供熱情、規范、周到的服務;依法照章納稅。
(三)旅游者在住宿中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依據合同約定得到符合標準的食、宿等規范服務;其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保護,享有住宿業經營者應當提供的安全環境,盡到合理照顧義務的權利;在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通過行使申訴權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
2.義務:出示合法身份證件,如實填寫住宿登記表;繳納住宿費和其他合法費用;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人住宿地;不得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轉讓床位;愛護飯店設施和財產,因其過錯造成經營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住宿業的治安管理
對住宿業的治安管理,由公安部門擔當。
住宿業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旅客的財產安全,減少失竊、被盜事件發生,住宿業經營者應當依法設置財物保管箱、保管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嚴格、完備的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據旅客登記所留下的地址設法將遺留物歸還失主。
住宿業經營者在經營中,發現旅客將違禁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住宿設施中,必須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公安機關對違禁將上述危險物品帶入住宿設施中的旅客,可以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并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住宿設施中,嚴禁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住宿業經營管理人員,如果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或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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