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審計的分類和審計方法
一、審計的分類
(一)按審計主體分類
審計主體,即審計的執行者,按審計主體分類,可以將審計分為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三類。
1、 政府審計
政府審計又稱為國家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法所進行的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代表政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等的財政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在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 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專職審計機構或人員實施的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3、注冊會計師審計
注冊會計師審計又稱民間審計、社會審計,是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批準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
(二)按審計目的和內容分類
按審計的目的和內容分類,可以將審計分為財務報表審計、經營審計和合規性審計。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是否按照規定的標準發表審計意見。
經營審計是注冊會計師為了評價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效果和效率,而對其經營程序和方法進行的評價。
合規性審計的目的是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規則或條例。
(三)按審計實施的時間分類
按審計與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之間的關系,可以將審計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
另外,按是否規定所審時間可以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
(四)按審計執行的地點分類
按審計執行的地點可以將審計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
報送審計又稱送達審計,是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重要方式;
就地審計又稱現場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民間審計組織和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審計的主要類型。
(五)按照審計所依據的基礎和使用的技術分類
按照審計所依據的基礎和使用的技術分類審計可以分為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和風險導向審計。
二、審計的方法
審計方法是審計人員檢查和分析審計對象、收集審計證據,并依據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和意見,從而實現審計目標的各種專門手段的總稱。
我國審計方法體系由兩大部分組成,即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和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
(一)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
1、按審查書面資料的順序劃分,可分為順查法和逆查法
(1)順查法:是按照會計核算的處理順序依次進行檢查核對的一種方法。
取得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其優點在于方法簡單。由于從原始憑證入手,審查的內容系統全面,不易造成重大疏漏;
缺點在于工作量大、煩瑣,不易抓住重點。適用于規模較小,業務量較少或內部控制制度較差的單位。
(2)逆查法:又稱倒查法,是指按照與會計核算程序相反的順序依次進行審計的方法。
優點在于節約人力和時間,提高審計效率;
缺點在于不夠系統、全面,容易遺漏問題。適用于規模較大,業務量多或內部控制制度較健全的單位。
2、按審查書面資料的數量和范圍劃分,可分為詳查法和抽查法
(1)詳查法:是通過對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簿、會計報表逐一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而達到審計目的的一種方法。
優點是能夠全面查清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審計風險小;
缺點是工作量大,審計成本高。
(2)抽查法:是指從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會計資料中,選擇其中某一部分或某段時期的會計資料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
其優點是審計成本低,審計效率高;
缺點是審計結果過分依賴所審查部分的情況,審計風險高。
僅適用于規模較大、業務較復雜、內部控制健全和會計基礎好的單位。
3、按審查書面資料的技術內容劃分,可分為審閱法、核對法、分析法、復算法
(1)審閱法就是審計人員認真閱讀和審查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及計劃、預算、經濟合同等書面資料,借以查明財務收支和各項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真實性和正確性,是審計工作中常見的一種方法,也是最基本的取證方法。
(2)核對法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資料按照其內在聯系相互對照檢查,從中獲取審計征集的方法,其主要內容包括證證核對、賬證核對、賬表核對和賬實核對。
(3)分析法是指通過對會計資料有關指標的觀察、推理、分解和綜合以揭示其本質和了解其構成要素的相互關系的審計方法。
(4)復算法(又稱驗算法),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資料的有關數據進行重新計算,用來驗算原計算結果是否正確的一種方法。
(二)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
證實客觀事物的方法通常包括:盤點法、調節法、觀察法、查詢法和鑒定法。
1、盤點法:又稱盤存法,是根據賬簿記錄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清查盤點,以確定賬存與實存是否相符的一種方法。
2、調節法:是指在審查某個項目時,通過調節有關數據,證實所需證明數據正確性的一種方法。
3、觀察法: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實地觀察來取得書面資料以外的審計證據的方法。
4、查詢法:是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的疑點和問題,通過向有關人員詢問和質疑等方式來證實客觀事實或書面資料,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方法。
5、鑒定法:是指運用化驗分析、物理檢驗等專門技術對書面資料的真偽、實物的質量等進行分析、鑒別,獲取審計證據的一種檢查方法。
第四節 審計的職能和作用
一、審計的職能
審計的職能:是指審計本身固有的內在功能。它是由審計本身的特征和地位所決定的,是審計本質的客觀反映。
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的職能、經濟評價的職能和經濟鑒證的職能。
(一)經濟監督職能
監督是監察和督促的統稱。經濟監督是指有制約力的單位或機構監察和督促其他經濟單位,使其全部或部分經濟活動符合一定的標準和要求,按照預定的方向合理運行。經濟監督是審計最基本的職能。
(二)經濟評價職能
經濟評價就是通過審核檢查,評定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是否合理、合法;計劃、預算、決策、方案是否先進、可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經濟效益是優、是劣,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促使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三)經濟鑒證職能
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及會計報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驗證后,取得確鑿的證據,客觀,公正地做出審計結論,并出具可以信賴的審計報告,從而取得審計委托人或授權人的信任。經濟鑒證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要職能。
二、審計的作用
審計作用是指根據自身的功能去完成審計任務所產生的客觀效果。審計實踐證明,審計具有制約、促進和證明的作用。
(一) 制約作用
審計的制約作用,就是通過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及經營管理活動的審核檢查,進行經濟監督和鑒證,揭發貪污舞弊、弄虛作假、損失浪費的不良行為,保證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規貫徹執行,保證被審計單位報出的各種信息資料正確、可靠,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制約被審計的經濟活動向歧途發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轉。
制約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揭示差錯和弊端;第二,維護財經法紀。
(二)促進作用
審計的促進作用,就是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審核檢查,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指出合理的方面,繼續實施和推廣,對于不合理的方面,提出意見和切實可行的建議,促進和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改善經營管理;第二,提高經濟效益;第三,加強宏觀調控。
(三)證明作用
證明作用是指通過審計,證明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各種信息資料的合法性、公允性,從而提高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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