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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的定義
所謂公眾,是指與公共關系主體利益相關并相互影響和作用的個人、群體或組織的總和,即公共關系傳播溝通活動的目標對象。
公眾是構成公共關系的要素之一。公眾是公共關系的客體,即公共關系的工作對象,是公共關系活動的主要目標。
群體性
公眾對象不是單一的,而是與某一組織運行有關的群體環境。任何組織的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一定的公眾群體環境。
共同性
公眾不是一盤散沙,而是具有某種內在共同性的群體。這種共同性,就是指相互之間的某種共同點,比如共同的利益、共同的需求、共同的目的、共同的問題、共同的意向、共同的興趣、共同的背景等。
共同點的性質決定著公眾的性質。界定公眾首先要界定公眾所面臨的共同點。
多樣性
公眾的存在形式不是單一的,而是復雜多樣的。具體的公眾對象形式可以是個人,可以是群體,也可以是團體或組織,即便是同一類的公眾對象,也可以有不同的存在形式。
變化性
公眾不是封閉僵化、一成不變的對象,而是一個開放的系統,處于不斷變化發展的過程之中。任何組織的公眾對象的性質、形式、數量、范圍等均會隨著主體條件、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變化。
相關性
公眾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與特定的組織相關的。一群人之所以成為某一組織的公眾,是因為他們所面臨的共同點與這個組織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互動性。這種相關性便是組織與公眾形成關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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