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宋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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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衛生資格主管護師輔導:心律失常的治療原則
心律失常的治療應包括發作時治療與預防發作。除病因治療外,尚可分為藥物治療和非藥物治療兩方面。 病因治療包括糾正心臟病理改變、調整異常病理生理功能(如冠脈動態狹窄、泵功能不全、自主神經張力改變等),以及去除導致心律失常發作的其它誘因(如電解質失調、藥物不良副作用等)。
藥物治療緩慢心律失常一般選用增強心肌自律性和(或)加速傳導的藥物,如擬交感神經藥(異丙腎上腺素等)、迷走神經抑制藥物(阿托品)或堿化劑(克分子乳酸鈉或碳酸氫鈉)。治療快速心律失常則選用減慢傳導和延長不應期的藥物,如迷走神經興奮劑(新斯的明、洋地黃制劑)、擬交感神經藥間接興奮迷走神經(甲氧明、苯福林)或抗心律失常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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