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注冊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基層發〔2019〕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后必須申請執業再注冊。為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注冊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5年進行再注冊(以下簡稱執業再注冊)的對象是指符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滿5年且擬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鄉村醫生。對已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的鄉村醫生,不再為其辦理執業再注冊。
二、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開展執業再注冊工作。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省(區、市)執業再注冊的工作方案。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縣域范圍內執業再注冊工作,公開執業再注冊的過程,加強對鄉村醫生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規范診療行為,使廣大農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三、執業再注冊要與鄉村醫生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相結合。具體考核要求按照《衛生部關于印發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的通知》(衛農衛發﹝2008﹞43號)執行。
四、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執業再注冊有關政策告知符合執業再注冊條件的鄉村醫生,并保存相關書面材料以備查。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對不符合再注冊條件的鄉村醫生不予注冊、注銷注冊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五、對收到有關違法辦理執業再注冊線索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督促地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按照《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發現有重大違法事實請及時報送我委基層司。
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按照原衛生部《關于印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格式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302號)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其中,“使用說明”第四條改為“本證書格式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統一規定,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印制”,格式不變。
七、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執業再注冊工作所需經費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印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所需經費,按照原衛生部辦公廳《轉發關于不宜收取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費復函的通知》(衛辦規財發〔2004〕43號)執行,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安排,不得收取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費。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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