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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經營者的義務
1.保證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告知義務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發現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存在嚴重缺陷的,即使正確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仍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3.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不得做引人誤解的宣傳。對詢問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4.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義務
5.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
6.保證義務
保證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具有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法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7.三包義務
按照國家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8.不得對消費者做出不公正、不合理的規定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內容無效),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9.不得損害消費者人身權利
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 考點3: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1.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2.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3.造成人身損害的責任
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其撫養的人所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造成死亡的責任
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撫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欺詐行為的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價格或費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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