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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方前記: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前記: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處方正文:以Rp或R標示: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處方后記: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
2、《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師書寫的藥袋或粘貼的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
3、GSP規定:藥品拆零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應清潔和衛生,出售時應在藥袋上寫明藥品名稱、規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
4、醫療機構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的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辦法以及藥費審核與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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