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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醫藥管理的規定
1.明確民族醫藥的法律定位
按照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在這里,必須明確認識到,我國傳統醫藥包括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指出:“各民族醫藥是中華民族傳統醫藥的組成部分,要努力發掘、整理、總結、提高,充分發揮其保護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中醫藥條例》中“民族醫藥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的規定,從行政立法上給予了民族醫藥發展的定位。
2.充分認識民族醫藥學是我國傳統醫藥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民族醫藥具有自己的醫療特色,一些有影響的民族醫藥,如藏醫藥、蒙醫藥、維吾爾醫藥、傣醫藥、壯醫藥等民族醫藥,在其發展過程中都有悠久的歷史和獨特的理論體系與醫療實踐,對防治疾病,為本民族人民的身體健康和中華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貢獻。
3.民族醫藥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規定
對我國民族醫藥的管理從行政立法上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族醫藥的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民族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民族醫藥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條例規定。國務院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民族醫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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