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dongch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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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國藥典》和《部頒藥品標準》
取樣規定:
1、從同批藥材包件中抽取鑒定用樣品的原則
(1)藥材總包件數在100件以下的,取樣5件;
(2)100~1000件,按5%取樣;
(3)超過1000件的,超過部分按1%取樣;
(4)不足5件的逐件取樣;
(5)貴重藥材,不論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樣。
2、破碎或粉末裝藥材的取樣
每一包件的取樣量一般按下列規定:
(1)一般藥材100~500g;
(2)粉末狀藥材25g;
(3)貴重藥材5~10g;
(4)個大的藥材,根據實際情況抽取有代表性的供試品。
3、中藥鑒定中平均樣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實驗所需用量的3倍,留樣的保存期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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