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執業藥師的含金量主要體現在:
(1)執業藥師屬于《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準入類;
(2)執業藥師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中有配備要求;
(3)執業藥師在國家醫療保障局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配備要求;
(4)執業藥師考試報名審核越來越嚴格,虛假報名通過的難度越來越大;
(5)執業藥師考試難度越來越大,對理解、靈活運用考點的能力要求越來越高;
(6)執業藥師管理效率在提高,發證速度快于往年,目前湖北、安徽等很多省份均可以查到2020年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電子證書;
(7)《藥師法》將給執業藥師法律地位。
下面,我們來看《藥師法》怎么提高執業藥師的含金量。
(1)執業藥師在名稱上得到了《藥師法》承認。因為《藥師法》第三次征求意見稿將藥師資格界定為執業藥師、執業助理藥師,并且整合的目標非常明確是執業藥師、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師,不包括省一級考試的小藥師以及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評定的職稱藥師。
(2)《藥師法》頒布前的執業藥師直接承認。也就是《藥師法》頒布前取得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用來注冊。
(3)執業藥師雙證將得到承認。也就是在《藥師法》頒布前如果既取得了執業西藥師職業資格,又取得了執業中藥師職業資格,這兩個證書都會得到承認。在注冊時,要看注冊管理機構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規定,是不是可以注冊為“西藥和中藥類”。預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允許注冊為“西藥和中藥類”。
(4)執業藥師資格報考條件調整,免試兩科將取消。《藥師法》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第11條與《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9條對比,藥學、中藥學、相關專業的工作年限要求一樣,大專學歷的工作年限降低為3年,本科學歷降低為1年,同時對臨床藥學專業本科學歷取消了工作年限要求,對研究生學歷取消了工作年限要求。這里面的疑問是第11條的第(三)項,臨床藥學本科學歷和研究生學歷是兩者具備其一即可,還是兩者同時成立?
另外,《藥師法》沒有規定“高級職稱可以免試兩科”這種類型的考試,執業藥師需要根據《藥師法》取得資格后,來晉升職稱。
(5)社會藥店執業藥師到醫院藥房工作的障礙減少了。很多社會藥店的執業藥師想到醫院藥房工作。《藥師法》的作用是將社會藥店、醫院藥房的執業藥師放在了同一個起點,但是醫院藥房工作需要滿足衛健委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中的職稱要求,也就是將來如果社會藥店的人也可以考衛生系統的職稱考試或者評職稱,就有機會進醫院。但是,進三甲醫院的難度很大,因為三甲醫院現在引進的主要是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的博士。
下面看看《藥師法》是不是有可能降低執業藥師的含金量。
(1)《藥師法》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第44條關于醫院藥師認定的規定對執業藥師含金量有可能會有沖擊。《藥師法》后續的配套文件,也就是醫院藥師認定藥師資格的規則,以及該規則執行的透明度會影響執業藥師隊伍的含金量。
其余的沖擊是第44條中的“從事中藥學技術服務5年以上的人員”,這些人員到底指的是什么人?根據第三次征求意見稿第12條推斷,有可能指的是師承方式的中藥學技術人員。這些人員應該是少數,估計沖擊不會很大。
(2)中專學歷重新允許考執業助理藥師容易被夸大其對執業藥師含金量的負面影響。第11條中規定,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人員,可以考執業助理藥師資格,然后提升學歷到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后,在臨床藥學、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3年,可以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有人說,憑什么中專學歷又能考試了?但是,要注意中專學歷考生參加的是執業助理藥師資格考試,不是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中專學歷考生取得執業助理藥師資格后,如果想成為執業藥師,需要提升學歷到大專并且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這種折騰法,還不如中專學歷直接提升學歷到大專來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因為這么做,可以減少一次執業助理藥師資格考試。
因此,中專學歷考生允許參加執業助理藥師資格考試對執業藥師含金量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3)執業助理藥師能否作為社會藥店的配備要求,可能會對執業藥師含金量有負面影響。按現在的GSP,社會藥店需要配備的是執業藥師。執業助理藥師替代執業藥師配備沒有法律依據,將來有可能會允許農村或偏遠地區用執業助理藥師替代執業藥師配備。
總之,《藥師法》還缺少執業藥師、執業助理藥師的職責分工及配備要求,這些可能將來在配套文件中會明確。執業助理藥師在社會藥店中會有什么用,可不可以開辦社會藥店?關于這一問題的規定,會影響社會藥店執業藥師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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