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安徽省藥監局發布了《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圖片來源:安徽省藥監局)
《通知》明確, 要堅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政策,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引導藥學技術人員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逐年提升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比例。
城區藥店無執業藥師,核減經營范圍
《通知》強調,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不包括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下同)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同時,省市、縣城區現有藥品零售企業(不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未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必須核減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經營范圍。
對于目前仍在市、縣城區的藥品零售企業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從業藥師,可以繼續作為執業藥師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但是,承擔行政審批機構在許可過程中要對執業藥師配備情況嚴格審核把關,應當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而未配備的,堅決不予許可或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鄉鎮藥店,可由藥學技術人員暫代
對于在鄉鎮及以下地區的零售藥店(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通知》指出,未配備執業藥師的(不含已配備),允許配備使用藥學技術人員(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外,《通知》還談到,根據該省相關政策要求,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相關業務人員配備應當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具體由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明確,并組織實施。
對于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申請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號)規定,將籌建和驗收程序合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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