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醫療保障局印發《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師協議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其中提到一個新概念——“醫保藥師”。那么醫保藥師有何作用?對執業藥師有哪些影響?未來是否會全國推廣呢?我們趕緊來看看!
“醫保藥師”指具有執業藥師資格,且在定點零售藥店注冊執業,并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醫保服務協議的執業藥師。執業藥師實行服務編碼和協議管理。
醫保藥師有何作用?
近年來,全國各地醫保詐騙行為呈高發頻發態勢,嚴重威脅醫保基金安全。為了規范醫療保障服務行為,保障參保人員的醫療權益,確保醫保基金的安全,醫保藥師應運而生。
根據《規則》,執業藥師實行服務編碼和協議管理,并分別建立醫保藥師信用檔案庫和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庫。定點藥店負責將執業注冊地點在本藥店的醫保藥師與其服務編碼錄入藥店結算系統,并在醫藥費用結算時按要求上傳相關信息數據,與藥店醫保藥師基礎信息進行匹配。匹配失敗的,相關醫藥費用醫保基金不予聯網結算。
在定點藥店設立“醫保執業藥師”,相當于為定點零售藥店場景的“醫保支付”設置守護哨位,進一步提高了藥店售藥行為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對執業藥師有何影響?
根據《規則》規定,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藥師申請基本醫療保障服務資格(以下簡稱“醫保藥師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依法取得執業藥師資格;
2、熟悉基本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嚴格按照醫療保障政策規定執行;
3、自愿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并履行醫保藥師服務協議。
也就是說,取得執業藥師資格是成為醫保藥師的基本條件,這無疑是國家醫保局在醫保管理上凸顯了執業藥師的價值。
事實上除浙江溫州外,江蘇泰興早就開始試行醫保藥師的制度。按照《泰興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執業藥師管理辦法(試行)》,暫停服務協議的醫保執業藥師和非醫保執業藥師審核的處方藥品費用,或因定點藥店未及時更新醫保執業藥師信息發生的處方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辦法》規定,非醫保執業藥師審核的處方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同時,去年9月開始執行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醫保用藥的支付,需滿足“按規定程序經過藥師或執業藥師的審查”的條件。
由此可見,從國家到地方都在積極探索執業藥師在醫保支付、基金監管、合理用藥等方面的價值,從醫保基金管理角度為執業藥師提升職業價值和社會價值開辟了新路徑。
相信隨著醫保執業藥師制度的完善和成熟,會逐漸向全國范圍推廣。而執業藥師在醫保管理、用藥指導中發揮的重要作用,也會逐漸受到官方的認可與重視,執業藥師地位的提升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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