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單元 妊娠合并癥
妊娠合并心臟病
1.種類
妊娠合并風濕性心臟病近年減少,妊娠合并先天心臟病相對增多。種類有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妊高征心臟病、圍生期心肌病、心律失常、貧血心臟病、高血壓心臟病、甲狀腺功能亢進心臟病等。
2.妊娠分娩對心臟病的影響
(1)妊娠期:血容量約增加35%,至孕32~34周達高峰;心率增快,心排血量增加20~40%。子宮增大,膈肌上升使心臟向上向左移位和大血管扭曲,更易使心臟病孕婦發生心衰。
(2)分娩期:分娩期加重心臟負擔。
第一產程:每次宮縮回心血量增加,心排血量增加20%。
第二產程:除宮縮外,產婦屏氣用力,肺循環壓力增高,內臟血液涌向心臟。此期心臟負責最重。
第三產程:胎兒胎盤娩出后,血竇內血液大量進入體循環,回心血量劇增。子宮迅速縮小,腹壓驟降,內臟血管擴張,大量血液流向內臟,回心血量又嚴重減少,易發生心衰。
(3)產褥期:產后1~2日內,由于子宮縮復,大量血液進入體循環,加之產婦體內組織潴留的大量液體回到體循環,血容量再度增加,也易引起心衰。
3.心臟病孕產婦最危險的時期: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產褥期最初3日內,心臟負擔最重,是心臟病孕產婦最危險的時期,極易發生心力衰竭。
4.心臟病代償功能的分級
按其所能負擔的勞動程度分4級:
(1)Ⅰ級:一般體力活動不受限制(無癥狀)。
(2)Ⅱ級:一般體力活動稍受限制(心悸、輕度氣短),休息時無癥狀。
(3)Ⅲ級:一般體力活動顯著受限制(輕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適、心悸、呼吸困難),休息后無不適;或過去有心力衰竭史。
(4)Ⅳ級:不能進行任何活動,休息時仍有心悸、呼吸困難等心力衰竭表現。
5.妊娠期早期心衰的診斷
出現下述臨床表現,應診斷心臟病孕婦早期心力衰竭:
(1)輕微活動后即出現胸悶、心悸、氣短。
(2)休息時心率每分鐘超過110次,呼吸每分鐘超過20次。
(3)夜間常因胸悶而需坐起呼吸,或需到窗口呼吸新鮮空氣。
(4)肺底部出現少量持續另外音,咳嗽后不消失。
6.心臟病可否妊娠的依據:可從心臟病種類、病變程度、心功能級別及具體醫療條件等因素,分析和估計心臟病患者能否隨分娩、產褥期的負擔,判斷心臟病患者可否妊娠。
(1)可以妊娠:心臟病變較輕,心功能Ⅰ、Ⅱ級患者,妊娠后經適當治療,估計能隨妊娠和分娩,很少發生心力衰竭。
(2)不宜妊娠:心臟病變較重,心功能Ⅲ級及以上患者。患風濕性心臟病伴肺動脈高壓、發紺型先心病、慢性心房顫動、Ⅲ°房室傳導阻滯,因易在孕產期發生心衰,不宜妊娠;若已妊娠,應在妊娠早期人工終止。
7.心臟病孕產婦的主要死亡原因:心力衰竭和嚴重感染是心臟病孕產婦死亡的主要原因。
8.妊娠期處理
對不宜妊娠者,應于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產。若有心衰應在心衰控制后再終止妊娠,對允許繼續妊娠者,應預防心衰,防止感染。
(1)每日有足夠睡眠,避免過勞和情緒激動。
(2)加強產前檢查,妊娠20周前每2周、妊娠20周后每周檢查1次,了解心臟代償功能,有無心衰。發現心臟功能Ⅲ級或以上者,應及早住院治療。心臟病孕婦應在預產期前2周住院待產。
(3)進高蛋白、高維生素飲食,整個妊娠期體重增加不應超過10kg,妊娠4個月起限制食鹽攝入量。
(4)及早糾正貧血、妊高征、上呼吸道感染等。
(5)不主張預防性應用洋地黃。有早期心衰的孕婦,選用地高辛0.25mg,每日2次口服,2~3日后可根據臨床效果改為每日1次,不應達到飽和量,以備病情變化時能有加大劑量余地。不主張長期應用維持量,病情好轉應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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