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法基本原則:衛生保護原則、預防為主原則、公平原則、患者自主原則、保護社會健康原則。
2.衛生行政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等。
衛生規章: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
3.衛生法的作用:維護社會衛生秩序;保障公共衛生利益;規范衛生行政行為。
4.衛生民事責任的特征:主要是財產責任;是一方當事人財另一方的責任;是補償當事人的損失;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5.衛生民事責任的構成:(1)損害的事實存在;(2)行為的違法性;(3)行為人有過錯;(4)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過錯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6.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等(經濟損失,公司,個人)
7.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8.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它們只能單獨適用。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9.除《醫師法》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準予注冊,將注冊信息錄入國家信息平臺,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10.受理申請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不予注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并說明理由。
11.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從事醫生職業的期限未滿者不予注冊。
12.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以及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13.違反《醫師法》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3)變質的藥品;(4)藥品所標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1)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2)被污染的藥品;(3)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5)超過有效期的藥品;(6)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7)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16.《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毒性藥品,憑醫師簽名的正式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17.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18.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19.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20.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21.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22.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23.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24.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1)雙方自愿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3)申請行政調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25.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26.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請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損失。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追償。
27.違反本法規定,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28.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上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
29.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30.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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