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
1. 若企業(賣方兼承租人)將資產轉讓給其他企業(買方兼出租人),并從買方兼出租人租回該項資產,則賣方兼承租人和買方兼出租人均應按照售后租回交易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評估確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屬于銷售,并區別進行會計處理。(兩種情況)
3. 在標的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出租人并將資產租賃給承租人之前,承租人可能會先獲得標的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但是,是否具有標的資產的法定所有權本身并非會計處理的決定性因素。
A.如果承租人在資產轉移給出租人之前已經取得對標的資產的控制,則該交易屬于售后租回交易。
B.然而,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資產轉移給出租人之前取得對標的資產的控制,那么即便承租人在資產轉移給出租人之前先獲得標的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該交易也不屬于售后租回交易。
(二)售后租回交易的類型
1.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
(1)賣方兼承租人不終止確認所轉讓的資產,而應當將收到的現金作為金融負債,并按照新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處理。(長期應付款)
(2)買方兼出租人不確認被轉讓資產,而應當將支付的現金作為金融資產,并按照新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處理。(長期應收款)
2.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
(1)賣方兼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僅就轉讓至買方兼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
(2)買方兼出租人根據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購買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租賃準則對資產出租進行會計處理。
對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交易,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企業應當進行以下調整:
(1)銷售對價低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預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賣的低,差額相當于預付租金)
(2)銷售對價高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買方兼出租人向賣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額外融資進行會計處理。(賣的高,相當于提前收到買方融資款)
同時,承租人按照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按市場價格調整租金收入。
在進行上述調整時,企業應當按以下二者中較易確定者進行:
(1)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異;
(2)合同付款額的現值與按市場租金計算的付款額的現值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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