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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確保注冊會計師考試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考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務工作,在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試委員會”)貫徹、實施全國考試委員會的規定,組織領導本地區的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考務工作;各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在地方考試委員會的領導和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按照統一部署,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務工作。
第二章 試卷的運送及保管
第四條 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試卷(包括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分科密封包裝(答題卡另行封裝)。包裝袋分25份卷裝袋和5份卷裝袋兩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需試卷袋數,根據本地區應考人數、考場設置情況確定。
第五條 各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及各考區必須建立試卷庫。試卷庫要采取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存放試卷的卷柜,鎖閉后要加封蓋有地方考試委員會印章的密封條,由專人看管,確保試卷存放的安全。
試卷入庫、出庫,必須符合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并有地方考試委員會兩名以上成員或由地方考試委員會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監督。
第六條 試卷的發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
(一)試卷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指派專車,由武警于開考前一周護送至各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設置的試卷庫。
(二)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應于開考前一天將試卷直接送達各考區試卷庫或各考區直接將試卷領至本考區試卷庫。
(三)各考區應于每科開考前一小時將該科試卷直接送達各考點。
(四)每科考試結束后,各考點應立即將試卷送至其所在考區試卷庫;各考區應于全部考試結束后一天之內將試卷送往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設置的試卷庫;各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應于全部考試結束后四天之內,將試卷送往全國考試委員會指定的集中閱卷地。
(五)運送試卷要指派專人(至少兩人)、專車(送往集中閱卷地可采用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途中要做到人不離卷,無關人員不得乘坐運送試卷的專車,切實做到保密安全。交接試卷要嚴格履行簽收手續,認真填寫交接單。。
第七條 試卷啟用前、答題卷和答題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八條 試卷運送、保管過程中如發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擴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時報地方及全國考試委員會處理。
第三章 考試實施
第九經 考試采取分科、閉卷、筆試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同一時間內舉行。
第十條 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在某一地區開考時間必須推遲或該地區考試應該取消的,由地方考試委員會上報全國考試委員會批準。推遲考試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第十一條 考區、考點、考場設置及要求:
(一)各地方考試委員會根據本地區應考人數及分布情況,本著“就近、集中的原則,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設若干考區,考區下設若干考點,每一考點內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設置,縣以下不設考場。
(二)考點設置考務辦公室,作為考試期間收發試卷及處理考試事務的場所。
(三)考場應安全、安靜、光線充足。考場內除考試必備物品外,不得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或字跡。
(四)每一考場應考人員一般不超過25人,應考人員之間必須保持適當距離。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配備要求:
(-)每一考區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兩人(以下簡稱考區負責人),由地方考試委員會指派人員擔任。考區負責人負責本考區各考點、考場的考試組織工作。
(二)每一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兩人(以下簡稱考點負責人,其職責為:
主持考點的考試,全面負責考點的考務工作;
培訓考點監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明確其職責;
組織實施考場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接收試卷,向各考場分發、驗收試卷;
監督考試紀律執行情況,處理本考點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
(三)根據各考場應考人數配備監考員,一般每20名應考人員配備一名監考員,每個考場監考員不得少于兩人。考點負責人不得兼任監考員。
(四)各考點需配備若干考場外流動監考員,負責考試期間考場內監考員移交的需要在考場外處理的事項。
(五)各考點要指定專人協助考點負責人接收保管試卷;根據需要配備保衛、醫務、服務人員,做好維護考點考試秩序及為應考人員服務等項工作。
第十三條 考點、考場考前準備工作:
(一)開考前應適時張貼考點標志、考場分布圖、考試有關規則及考試時間表。在考場門口張貼考場號及座位起止號。應考人員座位號統一貼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座位號應與準考證上的座位號一致。
(二)開考前一天,可通知應考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熟悉考場。
(三)各考場要準備好裝訂、密封答題卷用的物品(剪刀、鉤針、漿糊等)。
(四)當某門考試科目需要準備草稿紙時,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提前通知各地方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轉告考區準備,由考場監考員隨同試卷發放并回收。草稿紙經主考驗明后銷毀,不訂入答題卷。
第十四條 臨近開考之前的工作:
(-)考試時間。全國統一按照“北京時間”進行考試。考試前,考點負責人、監考員應核對校正鐘表。考點統一掌握考試時間,統一發出考試開始和考試結束的信號。
(二)取卷。每科考試開始前25分鐘,各考場監考員(兩人)到考點考務辦公室向考點負責人領取試卷袋直接進人考場。
(三)考生入場。每科考試開始前20分鐘,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及身份證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右上角。
(四)卷袋啟封。每科考試開始前15分鐘,監考員當眾啟封試卷袋,逐份核對,如發現試卷有差錯,及時換取備用試卷。
(五)宣布考場紀律。卷袋啟封后,監考員從試卷袋中取出《應考人員守則》和《違紀、作弊處罰規則》,并向應考人員宣讀守則、規則的主要內容。
(六)分發試卷。每科考試開始前10分鐘,監考人員開始向應考人員分發試卷,并要求應考人員在答題卡和答題卷上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碼、身份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 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員逐個核對應考人員在答題卡和答題卷上所填寫(填徐)的姓名、準考證號碼、身份證號碼及其相貌是否與其準考證、身份證件相關欄目內容及相片一致,并與考場清單核對。若有不符,立即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