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論
【內容導航】:
(一)代理理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科目第六章公司治理第一節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論的內容。
【知識點】:代理理論
委托代理理論是建立在非對稱信息博弈論的基礎上,是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主要研究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雇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后者一定的決策權利,并根據后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伯利和米恩斯因為洞悉企業所有者兼具經營者的做法存在著極大的弊端,提出“委托代理理論”,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權,而將經營權讓渡。該理論現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邏輯起點。
詹森和麥克林(Jensen,Meckling,1976)第一次對代理理論作出了詳細的理論闡述。代理理論的首要假設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有沖突。代理理論的另一個重要假設是委托人想要檢驗、核實受托人的行為是困難的,并且這種成本也很高。
詹森和麥克林將“代理成本”定義為:為設計、監督和約束利益沖突的代理人之間的一組契約所必須付出的成本,加上執行契約時成本超過利益所造成的剩余損失。
具體來說,“代理成本”分為三個部分:
(1)委托人的監管成本,顧名思義,即委托人用于管理代理人行為的費用。
(2)代理人的約束成本,即代理人保證不采取損害委托人行為的費用。
(3)剩余損失(機會成本),即由于代理人的決策和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的決策之間存在著偏差而導致委托人利益的損失。
在代理理論之下,股東監管公司管理層以及幫助他們解決代理沖突的直接方式包括:
作為公司的所有者,股東可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來影響公司的運營方式。
與股東表決權相關的接管機制是另外一種控制公司管理層的方式。
股東可以采用的協調其與管理層利益的另一種方式是股東決議的通過,即所有的股東針對他們不滿意的問題共同開展院外活動。
核心機構投資者可以影響其所投資管理層的另外一種方式——“一對一”會議,即一位來自于投資方的代表和一位來自公司管理層成員之間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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