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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閱讀: 涉及取回權和破產救濟(參見6.4.4、6.5)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并學會應用。 知識點詳解
6.4.3 破產債權 P265-268
相關閱讀: 涉及《擔保法》的內容。參見教材P396-417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并學會應用。 知識點詳解
6.4.4 取回權、抵銷權、別除權、撤銷權 P262、264-267
相關閱讀: 涉及《擔保法》、《合同法》的內容。參見教材P381-425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并學會應用。 知識點詳解
6.4.5 破產財產的處置與分配 P268-271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注意問題: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并學會應用。 知識點詳解
6.5 破產救濟 P271-273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注意問題: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識記。 知識點詳解
6.1 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制度與民事執行制度的區別
民事執行程序破產制度
1、前提 債務人具有清償能力 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2、履行方法和目的 自覺對個別債權人清償 強制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
3、債務人的民事主體資格 不喪失 喪失
4、執行對象 財產、行為等 財產
(二)破產法的概念與特征
破產法是規定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強制對其全部財產清算分配,公平清償債權人,或通過和解協議,進行整頓,清償債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的特征是:
1、破產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特別情況;對債務人有清償能力而不還債等問題,由其他法律解決。
2、破產法是集實體與程序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
3、破產法的貫徹實施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密切關系。
(三)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1、《企業破產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
2、《民事訴訟法》中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法人;
3、《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補充通知》適用于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工業企業。
歷史考題:
判斷:
民事執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目的是為債的履行;而破產則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目的是強調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履行。( )
答案:正確 解析:教材P242
判斷:
破產法的性質及規范特點,決定了只有當事人無爭議或是已經訴訟、仲裁生效裁判確定的債務,才可進行破產程序受償( )。
答案:正確 解析:教材P243
6.2.1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
我國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要點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
(2)不能清償的是清償期限已屆滿、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已有確定名義的債;
(3)對債務在可預見的相當長期間內持續不能償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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