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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示:
1.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區別?
2.請總結各類企業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
4.如何理解“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5.如何理解“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6.請問如何理解“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順位,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1.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區別?
【解答】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資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識別清楚對起訴非常重要,否則將訴訟主體搞錯,將使訴訟在程序上敗訴。為正確識別請掌握以下幾點:
(1)分公司的特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按此規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①是公司的分支機構;
②具有營業資格;
③不具有法人資格。
(2)子公司的特點:
子公司是其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而由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經濟關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的特點是:
①子公司的一定數額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以控制。
②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認清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相同點和不同點才有利于識別。
相同點:都具有經營資格,有自己的辦公場所;
不同點:
①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可以依法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②企業名稱不同。分公司是將組建分公司的名稱放在前面,后面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稱,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
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工商登記中的內容不同,具體體現在出資上。其法律依據是我國《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 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點評】關于這類基本概念的內容,教材中并沒有明確的講解,需要大家在學習中深入思路與理解,這些基本理論性內容如果學的比較扎實的話,可以更好的幫助您理解法律規定。對于注會經濟法教材,第二章物權法、第七章企業破產法和第十三章票據法律制度的內容理論性較強,建議大家在看書時對于理論性的內容要了解,針對考試,重點掌握這些章節中所引述的相應法律規定的原文,在教材中如果看到“根據《XXX法》的規定……”,那么其后面的規定要深入的理解和消化。
2.請總結各類企業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
【解答】
會議通知時間
會議性質 |
通知或公告時間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 |
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 |
會議召開2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
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會議 |
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
召開年會或者臨時會議應向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進行公告 |
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 |
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會議 |
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或委員 |
【點評】類似這樣的總結還有很多,建議考生自己多總結和概括,例如:公司法中臨時會議的召開條件、會議召開條件、各類企業組織形式的比較等,都可以自己通過看書學習來總結的。
3.如何理解《破產法》中涉及的撤銷權?
【解答】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的減少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破產法》設置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
無償轉讓財產是指債務人在沒有取得對價的情況下,將屬于自己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這里需要注意,無論第三人主觀上是否為善意,管理人均有權撤銷該行為,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是指債務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同類價格的條件,或者明顯高于市場同類價格的條件,與他人進行交易,由于這兩種情況均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權撤銷該行為。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是指債務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于本來沒有設定財產擔保的主債務又設定財產擔保,這種通過擔保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是指債務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申請前1年內,對于本來沒有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債務的到期與否,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來確定,如果債務尚未到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就已經履行了債務,即可以認定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如果債務清償時間雖有提前,但在破產案件受理時已經到期,則應視為未提前清償,因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債務人有權對已到期的債務自由清償。
例如:假設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業的破產案件,2008年12月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可以算出破產案件受理前1年是2007年9月10日,也就是從2007年9月10日~2008年9月10日這個期間內,破產企業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是無效的。
(5)放棄債權
放棄債權是指債務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于依法或者依約享有的債權,予以放棄。債務人放棄債權,等于是放棄了財產或者財產利益,所以性質上與債務人以無償轉讓財產方式損害債權相同,這種情況下,無論第三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管理人均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
【點評】關于撤銷權的問題,經濟法中各個章節中均有所提及,在此處可以總結如下:
撤銷權的時效規定是很多,在這里按章節歸納如下:
1.民法通則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企業破產法
(1)對破產企業放棄自己的債權等5種行為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法定情形,仍對個人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可撤銷合同: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贈與合同的撤銷: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4.如何理解“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解答】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可能高于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也可能低于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當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高于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時,投資者收購時可能只會收購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另外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就不會收購,這就使得這部分股東不得不放棄出售股份的權利,為了保證收購的公平合理,保護股東的權利,根據規定,以要約收購方式部分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數低于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時,收購人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收購,這里的比例是指的,收購人預定收購的股份數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的比。
例如:某投資者向甲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約定收購股份數額為300萬股,而甲公司的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總數為500萬股,此時收購的比例為:300/500×100%=60%,假設甲公司的A股東承諾出售10萬股,那么收購人按照比例應該收購10×60%=6萬股。
【點評】上市公司收購的問題是《證券法》的難點,但一般并不是考試的重點,建議考生將精力重點放在一致行動人的認定、權益變動的披露方式(簡式或者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豁免申請和上市公司收購后事項的處理。另外,證券法章節需要和公司法結合起來學習,08年教材對于公司法中的上市公司部分進行了加強,很可能會與證券法中股票發行與上市結合出題。
5.如何理解“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解答】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般要對借款數額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確的約定。正常的貸款業務中,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貸款人。但是在某些貸款業務中,貸款人為了確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時就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實質上為扣除利息后的數額。在這個情況下,借款人就是按照實際借到的金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例如,借款人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該貸款到期利息為20萬元,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就直接將利息扣除,僅向借款人支付980萬元借款,這種做法可以使銀行的利息提前收回,減少了借款的風險,但另一方面卻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實際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影響其資金的合理使用,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糾紛。
為了解決該現實存在的問題,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承上例,利率為2%,借款人實際取得980萬元的借款,那么按規定,其借款本金為980萬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屆滿時向貸款人返還本金980萬元并支付按照980萬元本金計算的利息,980×2%=19.6萬元。
【點評】考生如果學習財務管理的話可能認為該規定與財務管理中所說的“貼現法”相矛盾,此處需要注意區別,財務管理中的“貼現法”說的是一種計算利息的方法,該方法在我國可能不適用,因為要受到我國《合同法》的制約。財務管理重在學習的是一種方法,當然,某種方法可能會受到我國法律的約束。
6.請問如何理解“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順位,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解答】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一批價值75萬元的貨物,以價值100萬元的廠房作為抵押擔保,同時又請丙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此后,甲公司又以該廠房為抵押向丁銀行貸款25萬元。當實現抵押權時,乙公司為了與丁銀行搞好關系,自愿將實現抵押權的順位處于丁銀行之后。如果該廠房拍賣得到80萬元,丁銀行優先受償25萬元,乙公司得到剩余55萬元,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例中,由于乙公司放棄抵押權順位,債權沒有得到全部清償,丙公司在乙公司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另外,如果該廠房拍賣得到70萬元,丙公司仍對5萬元承擔擔保責任。
【點評】關于抵押權的效力和實現問題是物權法章節的重點內容,大家要從多個抵押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和抵押權與其他物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這兩個方面分別把握,另外,抵押合同的簽訂考試有可能會和合同法章節相互結合進行考查,尤其是抵押合同簽訂與抵押權設定的關系,在看教材時一定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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