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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作了以下限制性規定: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外部轉讓。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這一規定適用于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內部轉讓。――內部轉讓。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優先購買權的發生存在兩個前提:
一是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沒有約定的轉讓條件、轉讓范圍的限制。也就是說,“合伙協議”沒有“另有約定”或者另外的限制,如有另外約定或者限制,則應依約定或限制辦理。二是優先購買的前提是同等條件。同等的條件,主要是指購買的價格條件,當然也包括其他條件。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維護合伙企業現有合伙人的利益,維護合伙企業在現有基礎上的穩定。
(四)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事務執行的形式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②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一規定確定了合伙事務執行決議的三種法定辦法:
(1)由合伙協議對決議辦法作出約定。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3)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①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②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聘任非合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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